第2版:亮点新闻

我省立法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报讯(记者史晶雯)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是一部符合我省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营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要求、有约束,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补齐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该《条例》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公平竞争方面,《条例》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条例》还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条例》还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为持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同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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