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进一步推进我省幸福河湖建设,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河湖长制建设幸福河湖的意见》《山西省推进母亲河复苏建设幸福河湖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日前省河长制办公室下发通知,对2025年省级幸福河湖建设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各市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提前谋划,紧紧围绕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绿色水经济、科学水管理、公众满意度等八方面,把幸福河湖建设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点任务。鼓励各市县在完成《山西省推进母亲河复苏建设幸福河湖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晋河办〔2024〕18号)年度任务的基础上,突破名录限制,将中小河流、湖泊、水库纳入建设范围,形成“一市一策、一河湖一特色”的差异化幸福河湖建设路径,超额完成任务的市县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将予以一定程度倾斜。
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谋划,持续完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库。要对照《山西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中明确的总体要求、建设内容、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对县域内河湖进行全面盘点梳理,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河湖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完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库。6月30日前,各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区)的储备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形成本市幸福河湖建设储备项目库,于7月10日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
通知明确,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幸福河湖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导检查,对获得省级称号的幸福河湖,省河长办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抽查复核,确保幸福河湖“年年有建设、年年有突破、年年有进展”。已获得星级称号的河湖,其建设成效有明显提升的,经评价复核,可晋升星级等次;如发生典型涉水违法违规事件,被国家、省级主要媒体负面曝光,或是监督检查和复核达不到幸福河湖评价标准的,省河长办将取消“省级幸福河湖”称号。被取消“省级幸福河湖”称号的,原则上自称号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省级幸福河湖。
通知强调,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创新市场化融资模式,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协同投入机制。同步推动市县融资渠道,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统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等融资产品,形成财政资金精准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金融工具创新支撑的立体化融资格局。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宣传幸福河湖优秀案例,营造众志成城打造幸福河湖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群众对河湖生态环境改善的获得感、幸福感。 (金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