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鑫)为进一步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启动、组织实施、报告批准、整改落实及保障机制等环节作出全链条系统规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暂行办法》共7章33条,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办法明确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量化启动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较大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启动一般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跨行政区域、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自然灾害,可按程序提级调查评估或由上级挂牌督办。
在组织架构与调查实施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调查评估应成立调查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下设综合协调、技术调查评估、灾情损失评估、灾害应对评估4个专项工作组,并明确了应急、公安、气象、水利、卫健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调查组需按照制定方案、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程序规范开展工作,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0日。调查评估将科学区分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或涉嫌失职渎职等线索,将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暂行办法》还建立了调查评估闭环管理机制。调查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涉灾部门需对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将在报告印发后1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此外,《暂行办法》还从经费保障、专业队伍建设、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等方面健全了保障机制,并对生物灾害、无人员伤亡森林草原火灾等特殊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