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就业

不定时工作制自行约定无效

  事件回放:2021年1月,赵先生与太原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先生从事外勤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22年6月,赵先生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补休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需支付赵先生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为保障特殊劳动者工作和休息的权利,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针对特定情况的劳动者和特殊性质的岗位,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赵先生所从事外勤工作的性质和岗位特点,只有符合以上规定,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不能仅仅通过公司和劳动者自行约定,不考虑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其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2008年发布的《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本案中,赵先生与公司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未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违反民主程序,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无效。
  再次,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方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用人单位不能仅凭与劳动者约定,就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赵先生虽然与公司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该约定无效,退一步讲,即使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有效,也要根据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规定,确保赵先生的休息时间。
  综上,公司与赵先生约定不定时工作制,未经民主程序,也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该约定应属无效。赵先生休息日加班应获得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赵先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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