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隐匿22年,难逃法律惩罚

  

案情:
  2000年8月,万荣县的蔡某杰建了新房,请来邻村居民帮忙装修,20岁的毋某朝就是其中的一位。毋某朝发现蔡某杰家中装修气派,心生羡慕,便将情况告诉朋友孙某清、张某军、孙某朋三人。随后,他们合计将蔡某杰的孩子骗走带至一个窑洞内,用蒙眼睛、捆绑手和脚、灌安眠药等残忍手段,限制孩子人身自由,并向蔡某杰索要现金十万元。
  孩子被村民解救后,毋某朝、孙某朋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案犯孙某清、张某军却从此杳无音讯。没想到隐匿逃亡22年后,两个人若无其事地主动回到村里,认为这个案子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的追诉期就不用再躲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人回来后不久,就被万荣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析: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运城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期最高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同时又规定逃避审判或者追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本案中,孙某清和张某军属于案发后跑到外地隐姓埋名,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具体表现,因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两位被告人将与同案犯一样,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明知自己犯罪,还存有侥幸心理设法逃脱,企图通过时间来化解罪行是不可能的。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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