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是晋城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房屋位于12层。2020年7月,在装修基本完成准备入住前,赵某回家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恶臭,崭新的房屋吊顶、墙面多处脏臭污水下流。赵某联系物业公司查看13层,发现早已被污水管的污物污水漫灌浸泡多时,导致大量污水渗透至楼下的赵某房屋。
同样的事情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堵塞物疑似为水泥块,第二次堵塞物为大块抹布。经鉴定,房屋装修损失估值为9783.9元。赵某将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13层-33层的业主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具有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小区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物业公司接到业主通知后,将应当日完成的“急修”次日才进行处理,对于赵某财产损失扩大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赵某在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的情况下,也未另行寻找工人及时维修、疏通管道,对于自身财产损失扩大同样具有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关于其他业主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堵塞共用下水管道的为水泥块和大块抹布,显然系楼上住户未能正确使用共用管道导致。赵某虽未能举证证明楼上业主谁是实际的侵权人,但高层住宅不当使用共用管道致害有其特殊性,一是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可能损害不特定的相邻各方;二是侵权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被侵权人客观上难以举证具体侵权人。
这种情况下,实际侵权人难以确定,由受害人来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对其举证能力的要求过于严苛。况且,不当使用共用管道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威胁的是公共利益,如果仅因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具体侵权人就不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不仅置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于不顾,也不利于提高高层住宅相邻各方文明规范使用共用管道的意识,造成人们疏于维护共用设施和环境。因此,本案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共用排污管道相邻各方对被侵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原因、赵某自身及物业公司的过错等,酌情认定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元,楼上住户(未装修入住的房屋业主除外)共补偿原告3000元(每户150元),赵某自行承担3783.9元。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