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政法

劳务派遣外卖骑手也受法律保护

  

案情:
  2020年6月,小黄在太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务协议书》,该公司雇佣小黄为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由该公司根据其所配送的单量按月发放。之后,小黄和该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太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认为,小黄工作使用的手机、车辆等工具是由其自行配备,工作时间及工作量都是由其自由支配,公司没有强制管理,因此与其之间没有人身依附性和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且被告自2020年7月开始一直未接单。小黄则表示,因交通事故住院导致无法继续工作,没有随意离职的情形。
  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要求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裁决。
评析:
  从书面合同的要素上看,在原告(太原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小黄)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中对工作期限、试用期、工作地点、报酬支付、经济补偿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劳务派遣合同的一般特征,故原告为劳务派遣单位,被告应为被派遣劳动者。
  从双方之间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派遣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需遵守原告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仅是被告工作时间及形式较为灵活,双方之间实质上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工资系由原告抽成后发放给被告,故双方之间存在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具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和实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从保护劳动者权利角度上看,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虽有利于企业降低用人成本,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告不能以对被告疏于管理作为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借口且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仅收取相关利益,而不承担任何用人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对类似于外卖骑手这种产生于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新生产物,本着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应依据上述基本原则来加以甄别和认定,故万柏林区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6月止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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