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合规提示。
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太原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现餐饮浪费、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