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学思

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郑和园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记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等战略任务落实到位。”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科技创新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现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扎实推进,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释放政策动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领导新中国开启科技事业,在一系列政策法规中充分关注科技事业,着力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专门性科技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保障了科技创新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科技创新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以法治激发创新活力。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因素。一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动市场化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规范。建立科技创新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二要畅通科技成果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创新平台统筹规范管理,制定技术转移载体建设规范。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立科技成果发布机制,实现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有效对接。三要优化科技成果奖励体系。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四要健全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强化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政府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以法治拓展发展空间。科技创新的发展空间是国家软实力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指标。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应当以法治建设延伸科技创新发展空间,实现有力资源、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效应协同。一要提升科技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和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鼓励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二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健全科技领域交易流通、权利保护、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创新要素合作衔接。三要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全面梳理有关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实现科技创新合理布局。
  以法治优化创新环境。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需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一是建设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优化办理科技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推进集成化办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深化科技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二是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和部门完善科技创新融资担保体系,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力度,为科技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便利服务提供保障。三是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环境。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和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鼓励引进海外人才,高标准对接国际通行制度规则,建设适应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国际化法律服务体系。
  以法治引导科技向善。在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科技实力稳步提升的同时,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亟须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一要加快制定人工智能、生命科学、医学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完善科技伦理相关标准,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机制,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二要压实科技创新主体责任。明确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要切实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三要强化科技向善教育引导。推动科技向善的教育和评价方式制度化,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安徽省社科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1CX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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