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范是忻州市某小学学生,一天晚上被闫某饲养的柯基犬追逐扑倒并咬伤,致小范双手手掌、手臂、大腿膝盖等6处伤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范向忻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遭狗咬伤而产生的陪护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让闫某支付其后续治疗费。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闫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未给自己的宠物犬在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证,也未给出户的狗拴上狗绳,闫某未尽到宠物犬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从而导致小范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忻府区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赔偿小范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庭审中,闫某辩称当天是有别的小孩逗弄了他的狗,因此狗才追人。但是小范否认,且闫某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小范主张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闫某表示小范没有住院所以不存在护理费一说。法院结合小范是12岁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其受伤后,即便不需住院也必定需要家长照顾护理,故原审法院按照小范母亲照顾护理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护理费是适当的,同时考虑到本次事件对12岁幼女的心理、性格产生的冲击性与心理阴影的恢复周期较长,酌情确定的精神损失费也是适当的。故维持原判。
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狗狗本无错,错在养犬人不讲文明、不依法牵狗绳。法官提醒,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动物防护措施,外出时尽量避开高峰期、人员密集场所,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