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政法

流浪狗伤人,喂养人可能担责

  案情:
  某天,被告乙某将流浪狗带回位于某小区内的工地喂养,次日中午该犬脱离绳索,将该小区内的原告丁某及其女儿咬伤。
  分析: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乙某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关陈述,可以证实案涉犬只伤人之前,被告乙某具有领养案涉犬只的主观意愿并作出了收养行为,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被告乙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并未对案涉犬只进行有效看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告丁某及其女儿被案涉犬只咬伤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故此案涉犬只伤人后应当由被告乙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某物业公司对设在小区内的工地的秩序维持和管理存在疏漏,导致案涉犬只脱离被告乙某看管后在小区内将二原告咬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其过错并不是导致两原告遭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不应苛求物业服务企业能时时刻刻巡查到每个角落,因此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在其过错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按5%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某收养该流浪犬时间较短,案发后一直否认自己是饲养人,并且拒绝赔偿。但经过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乙某饲养时间短,但是其确实系流浪狗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流浪动物时,成为流浪动物的饲养者便可能承担相应的致害责任。饲养和收养都要尽好管理职责,保护自身避免陷入纠纷。

本报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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