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及《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五部分第十条第6款:劳动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违反了我公司规章制度,在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现通知以下四名同志,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回,山西寿阳段王集团友众煤业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名单如下:李 洋,身份证号:1401081992****3611邢志伟,身份证号:1424271996****2416徐泽林,身份证号:1424272002****0314李 浩,身份证号:1424271995****6314
特此通知
山西寿阳段王集团友众煤业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