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慧霞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了就业总量持续增长,就业结构调整优化,就业质量显著提升,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为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要强化产业发展协同,将扩大就业作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出发点,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高质量人才供给。围绕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就业新动能,拓展就业新空间。加大对教育、医疗、娱乐、家政等服务业扶持力度,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和机会。加快发展以平台经济、零工经济、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拓宽就业新的增长点。强化经营主体支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促进就业提质扩容。在布局推进国家新基建、新城镇建设,城市改造等项目中,对运用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拉动就业和利用相关辅助项目实行以工代赈,给予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支持。强化就业影响评估,在制定实施重大产业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时,将对就业的影响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同步开展岗位创造、失业风险评估,推动经济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提高劳动者素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劳动者尤其是高素质劳动者是生产力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要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机制,鼓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产业需求、职业开发优化调整学科专业设置,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加快培养实用型、复合型和紧缺型人才。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提高教育供给与人才需求的匹配度,实现技能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有机衔接。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使用主体作用,指导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就业优先政策体系是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要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完善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训升学等政策,鼓励青年投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加大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的就业帮扶,促进尽早就业、融入社会。以城乡融合发展为契机,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健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务协作和权益维护机制,大力发展劳务品牌,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常态化,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以促进再就业为目标,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加大帮扶力度,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完善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制度,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重要着力点。要完善覆盖全民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完善服务清单,推动就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广覆盖、用人主体广惠及、就业创业全贯通。夯实基层导向的就业公共服务基础,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规范建设零工市场,推动就业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和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优化新就业形态市场服务。优化就业创业服务,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着力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争议处理、行政指导和监察执法,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完善劳动者合理流动机制,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畅通社会流动渠道,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努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完善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密切关注就业失业、市场用工等变化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等,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政策,引导新就业形态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加强新就业形态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尊严、有保障、有发展。(作者单位:朔州市平鲁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