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国宝”“有生命的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景观、经济等价值。
《条例》科学界定和划分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明确古树名木普查、认定、公布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除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应当及时报告。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等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确需移植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