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房产证上的“温情印章”

  

案情:

  王大爷患病多年、卧床不起,一直由再婚的老伴李奶奶负责照顾。不久,王大爷身体倍感不适,开始考虑身后之事,准备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自己去世之后李奶奶可能会居无定所。于是,王大爷的家人向高平市人民法院马村人民法庭寻求帮助。法官建议,王大爷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前立下遗嘱,为李奶奶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障其老有所居。

分析:

  “房子给了子女,自己却无家可归。”“再婚老人想给现任安个家,却怕财产被分走。”“离婚后孩子跟着妈妈,怕被前夫要回居住的房子。”“这些曾困扰着无数中国家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都有答案。”马村人民法庭法官李宇颖表示,这项法定的用益物权,既为弱势群体构筑起权利保护屏障,更在不动产法律框架中注入人文关怀的温度,让冰冷的住房回归温暖的家之本质,悄然改变了不少家庭的命运。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居住权人对于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要想享有居住权必须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李宇颖强调,居住权人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达成合意,则居住权人可以将该住宅出租。此外,居住权人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妥善使用和维护住宅,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等义务。
  居住权制度如同在房产证上加盖的“隐形印章”,让法律温度渗透进砖瓦之间。它既是为孤寡老人托底的“安居盾牌”,也是离异家庭守护子女的“温柔铠甲”,更是重组家庭平衡利益的“公平砝码”。李宇颖提醒大家,设立居住权必须办理登记,这既是权利生效的法定要件,更是避免后续纠纷的“防火墙”。同时,二手房买卖时更要擦亮双眼,务必核查房产是否登记有居住权,切莫因一时疏忽让购房款打了水漂,陷入“有房难住”的尴尬境地。

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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