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众多歌星、艺人来太原开演唱会,热门演唱会有时会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况。不少歌迷开始考虑非官方渠道购票,不法分子们也盯了上来。
案情:
原告黄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牛某,向其购买某明星演唱会门票,并分两次转账支付购票款22300元。然而,被告收款后并未按约交付门票,也未退还购票款。之后,黄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退款,被告均借故推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分析:
庭审中,被告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交付门票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法律咨询服务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亦未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3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个人渠道购买演出门票、商品时,应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交易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收款后拒不履约且拒不退款的,需依法承担返还价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公民接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到庭应诉,积极行使自身诉讼权利,避免因缺席审理丧失举证、答辩机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