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中院出台全省首个专门针对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审判规范《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积极对管理人指定方式进行创新,助力破产审判质效的提升、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一、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关系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障,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二、为什么要采用债权人推荐选任管理人
破产审判实践中,管理人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指定、公开竞争的方式,还有一部分案件采用指定清算组、金融监管机构推荐的方式。随机方式不利于选出与案件办理匹配度高的管理人,而公开竞争又具有程序较为复杂、用时较长的弊端。由债权人推荐值得信任的专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可以加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减少与管理人的沟通、磨合成本,更加有利于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
三、哪些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推荐破产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债权人。
主要债权人的形式审查标准:按照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财务资料,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注意:连带债权、合并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由于部分债权存在明显争议或者不确定性,导致法院通过形式审查难以判断债权比例,那就不得适用债权人推荐方式来指定管理人。
四、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
我国各地对于哪些类型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债权人推荐选任管理人差异较大,考虑到破产案件多样性等实际情况,我们对适用范围未做限定。施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该院将依法具体分析解决。
五、哪些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被推荐为管理人
被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两类:一类是吕梁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单独或联合被推荐,一类是吕梁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与山西其他市或其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联合被推荐。吕梁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于不同机构专业互补以及节省破产费用等优势,对不同类型专业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持鼓励态度。
六、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债权人推荐的机构要被指定为管理人,还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同意,因此有必要对拟推荐机构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主要是:1.被推荐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能力,2.履职的团队配置,3.同类型破产案件的既往履职经验,4.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5.被推荐社会中介机构相较其他名册成员更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理由,6.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等。
七、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的流程
1.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时,主要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推荐书、接受推荐函来申请推荐管理人。推荐书应当包括:推荐人基本情况,被推荐人基本情况,推荐理由,被推荐人是否同意等。
2.书面承诺。被推荐的机构应自查是否存在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并提交书面承诺书。
3.公告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主要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会及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吕梁法院网发布拟指定公告,公告期间七日,从发布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如无异议,依法指定管理人;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指定。
4.两人以上推荐。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依法依规指定管理人;协商不成的,依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
本报记者章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