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章大军)近日,在几起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存在“不尊重司法礼仪,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案件审理”等行为,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2022年11月,晋中中院由两个合议庭分别通过云上法庭,开庭审理李某耀等分别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公告等三案,在庭审过程中,三案的同一代理人李某耀不服从审判人员安排,在庭前着装暴露,经法庭提示才从赤膊改为半袖。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耀对人民陪审员语言轻佻,在对方律师发言时,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并在法庭上存在随意发言、提问、斜趴在桌子上等行为。李某耀上述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经法庭制止后,仍不改正。且庭审结束后,李某耀还给审判人员发送了威胁性的言语信息。
李某耀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晋中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七)项的规定,对李某耀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训诫。
2022年12月,晋中中院在开庭审理上诉人寿阳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寿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寿阳某公司在该公司职工范某某出事后,为其出具证明书,证明范某某为公司员工。但在范某某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该公司又出具情况说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先后提供了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案件审理。
晋中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训诫。
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展庭审活动的重要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不得实施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