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长兴×××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因销售黄桃过程中违反广告法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浙江省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6万元。
案件事实
根据长市监行罚字【2022】9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兴某公司从江苏省宜兴市某印刷包装厂印制黄桃包装盒1580只……该公司将印制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字样及图标的包装盒用于黄桃包装,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共使用了该包装盒415只,剩余1165只未使用。
该包装盒侧面印制的文字内容“×××黄桃果大、肉厚、色黄、味香、富含维生素C和多种微量元素,有降血糖、血脂、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等功效,堪称保健养生之上品佳果”为网络搜索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依据。
处罚依据
1.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虚假广告的认定: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2.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什么商标被侵权
根据长市监行罚字【2022】9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兴某公司将印制有“绿色食品”证明商标字样及图标的包装盒用于黄桃包装,那就是使用了“绿色食品”证明商标。
什么是证明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所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关于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使用:绿色食品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在有效使用期内,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对用标企业实施年检,组织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合格者继续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消费提示
某黄桃罐头品牌日前在社交平台发文辟谣称,黄桃罐头本身没有任何药效作用,并劝网友们理性囤货,不要盲目跟从。
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