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专题

简述王家大院之王氏家风的历史传承之二

薪火相传七百载 优良家风惠久远

  •   重要的是“民运粮”和“开中制”不仅让王家赚了钱,而且使王家了解了塞外的商机。
      有明一朝,与蒙古部落的关系时好时坏,但南北农牧两大区域的物资交流却一直都未间断,只不过有时光明正大地进行,有时暗中交易而已。
      早在永乐年间(1403—1424),明王朝为了方便官方和民间与蒙古和女真族进行交易,就在辽东设了马市。宣德四年(1429)又设了宣府马市、万全右卫马市、张家口堡马市。宣德九年(1434)再设山西水泉堡马市。作为山西人,王家既占有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又有运粮实边的便利。这些有利条件的叠加,为明初王家商业的拓展和兴起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中叶以后,王家的商业进入第一次大发展时期。弘治五年(1492)朝廷把开中纳粮改为纳银。面对这一情况,王家改变经营方针,他们留下一部分人继续从事纳银换引的盐商生意,另一部分人则到全国各地将粮、布、丝绸、茶、铁器等物资贩运到北方边镇进行物资交换。
      这样,王家就逐步改变了单纯的开中商人身份,经营范围由粮食、食盐扩大到棉布、丝绸、茶、绒货、铁货、马匹、皮货等方面,发展成为从事多种商业活动的商人,其经营活动的地域也进一步扩展到了从江南到塞北的全国各地。
      这一时期,王氏家族涌现出了以九世祖王迪、王璠、王玺、王朋、王言为代表的一大批商人。这些人发展了先祖们创立的“勇于开拓,诚信经商,重义轻利”的家风,不仅为王家创造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同时建立和扩大了自己的朋友圈,在万里商道上留下了“侠商”和“义商”的口碑。特别是王迪,对这个时期王家开拓塞外市场,并为树立王家人诚信经商的形象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明万历年(1573—1620)以后,王氏第十二世王大纪、王大清兄弟,在继承祖业经营茶马贸易的同时,与移民到河北、河南、山东的族人联手,将生意再度扩展到棉麻、木材、杂货经营等方面,将王家的商业推向了高峰。
      需要指出的是,进入明代以后,王家还涌现出一批有各种工艺专长的工匠,著名金匠八世祖王可才就是其代表之一。
      王可才于明正德年间(1506—1521)在钟灵巷口创建了名为“宝和楼”的银楼,由于他打造和售卖的金银器“货真价实、工艺精湛”“在方寸之间,细微之处,一丝不苟”,并能通过各种惟妙惟肖的吉祥图案,将顾客美好的愿望寄托在金银器上,从而被人称作“打金神手”,成为王氏家族“干一行爱一行”“行行出状元”的敬业家风、“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工匠精神以及“工者彻通诸艺,精巧相生”的一个典型代表。
      明代中期之前,经商虽然让王家赚得钵满盆满,而且在强大的经济条件支持下,王家也培养出了不少读书人,但他们家通过科举考试步入官场的人却寥寥无几,社会地位也没有得到明显提高。个中原委,除了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沿袭的根深蒂固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及明初朝廷为商人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设置的政策障碍之外,还源于社会上对商人的歧视和偏见。
      了解中国古代历史的人都知道,早在汉代初时,汉高祖刘邦就曾颁布了很多对商人的歧视性政策,如商人及其后代不得为官为吏,不允许商人穿丝绸衣服和乘车等。到了汉武帝时期,商人除了不能当官之外,还不允许拥有土地和奴婢。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那就更不必说,尽人皆知,那是门阀制度(其主要特征是按门第高下选拔与任用官吏)盛行的时期。
      隋代开创科举考试制度以后,一度盛行的按门第高下选拔任用官吏的门阀制度被颠覆,一般士绅通过科举考试,即可入仕。就算是出生庶族寒门的子弟,只要有才华,也有机会跻身官僚阶层,可谓“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但这个改变却一直与商人无缘。因为从科举制度全面实施的唐代起,朝廷就建立了商人及其子弟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的明确规定。唐太宗时,这种对商人的歧视甚至进一步延伸到社会活动中,比如“工商杂色之流……不可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等规定。而武周时期,宰相韦安石更直斥商人为“贱类”。
      宋代时,科举制度对商人及其子弟的限制虽然有所放宽,但也只是允许他们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而所谓的“奇才异行者”实在不好界定。所以,那其实只是一个画出来的饼。
      明代初期,明太祖朱元璋基本承袭了唐代歧视商人的政策,比如在穿衣的等级方面:
      据《明史·舆服制》记载,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规定:“令农(民)衣绸、纱、绢、布,商贾只衣绢、布。”
      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1387),朝廷陆续颁布了《御制大诰三编》(又名《明大诰》)。这是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其中,《大诰续编》就明确规定,“市井之民(商人)不许为吏卒”。
      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又下旨规定,若离乡农民不务耕种,专营末业,则视为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准予逮捕。
      甚至到了明代中期的正德年间,明武宗朱厚照还出台过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的歧视性规定。显然,在那个时候,商人的社会地位仍与仆役、倡优、下贱等同。
      而在商人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方面,明朝前期,也有诸多限制。比如考生不仅须回原籍方可参加考试,而且还需经过“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等繁琐的审批环节。这在交通条件十分有限的当时,对于有生意需要照顾,不可能长时间关门歇业的商人来说,就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拥有了大量财富的王家商人,为了能够通过科举入仕跻身上流社会,改变“富而不贵”的尴尬社会地位,着重做了两方面的努力。
      王家人所做的第一方面的努力,是用经商赚来的钱大量购进土地。王家人采取这一“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举措,旨在以农民的身份淡化和掩盖自己商人的身份。事实上,这种举措达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即在达到掩盖商人身份目的的同时,也推动王家进入了当地大地主的行列。至此,王氏家族完成了由元末的雇农到明初的自耕农和商人、再到明中期以后具有了豪商和大地主双重身份的三次大的跃进。
      具备了双重身份,也就意味着一家人既要经营商业,又要经营农业。为了做到经商和务农两不误,实现“以商致财,以农兴家”的两全之策,王氏家族应运而生了大量的“大家庭”。
      所谓大家庭,就是由一个男性前辈的子孙及其小家庭组合在一起,同居共财、同爨共食的数世同堂的家庭。起初,王家的这种大家庭以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者居多,后来,五世乃至六世同堂的家庭也有出现。这些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最高家长的统一领导下,有人总理家政,有人经理田园,有人业贾经商,有人课读子侄,有人经理日常家务……他们虽然分工和创造的财富价值不同,甚至十分悬殊,但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和权利。
      为了杜绝家族成员在各自分管的领域为其小家庭谋取私利,维护大家庭的公平、团结与和谐,在这个时期,王家逐步健全了以家长制为总纲的一系列家庭道德规范及制度条规,比如耕读传家的兴家理念,“不蓄私财,不置私产,不聚私钱放债”的“廉洁齐家”原则等。俗话说,家国一体,移孝作忠。王家“以廉治家”家风的建设,为后来的王家子孙养成敬宗睦族、奉公守法、忠于国家、爱民勤职、清廉为官的美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杨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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