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履行社会监督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开展了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对目前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涉及拍卖行业、旧机动车交易、教育培训、房屋买卖、汽车销售、移动通信、美容行业等消费领域。从本期开始,本报将开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栏目,对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进行报道。
合同条款
“乙方会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和为甲方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收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地址、邮编、身份证号码、维修信息、购买信息,乙方会将收集到的甲方信息提供给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包括股东、总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能会使用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致电、发送信息。乙方和乙方总公司可能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者行政、司法机构要求,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机构披露甲方信息”。
点评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本合同条款中肆意扩大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范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应当与消费者协商并征得消费者同意,自愿向卖方提供相关非敏感个人信息,并约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