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困境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人员2022年超过1亿人。数量如此庞大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在改善人民生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他们自身劳动权益却面临着种种困境。
(一)任意扣减劳动报酬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严重依赖于数字企业平台派发订单,劳动报酬也是通过数字企业平台按照“成单数量”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后支付给从业者,但他们没有任何协商权,数字企业采用从业者互相之间低价竞争的方式最大限度压缩劳动报酬,并苛以任意数额的罚款,实质上严重侵害了从业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休息权难以保障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貌似有很多自主的休息时间,但是现实情况是为了争夺随时可能出现的订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必须保持每天12个小时以上的在线时长,在此种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质上被剥夺了真正意义上的休息权。
(三)社会保险权难以实现
数字企业平台通常对社会保险权益常以“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主动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也多秉承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不进行追究,最终造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险权难以实现。
(四)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试图通过现行“一裁两审”的劳动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存在诸多困难。首先单从表象来看双方是平等关系,数字企业平台只是发布信息,二者之间貌似不存在人身管理性的劳动关系,造成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其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作为个体与独霸一方的数字巨头进行司法博弈,明显存在不公平。以上两点因素的累加,最终造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不愿意启动司法救济途径,几乎丧失了维权的通道。
二、算法控制是造成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现实困境的本质
目前以“淘宝”“美团”“滴滴出行”为代表的数字巨头均是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的行业翘楚,有着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对于作为弱势个体的从业者就更是如此,具体而言:
(一)劳动过程的全流程算法管控
数字企业对劳动数据全过程管控包括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每一次的劳动过程建立数字化管控,并制定服务标准,辅以平台奖惩规则予以落实,比如打车高峰时期通过平台补贴,通过平台单一区域派单等方式强制劳动者向某一高需求领域集中,且数字企业随时能够通过改变服务标准或奖惩模式,对劳动者进行驱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完全不知晓,只能被迫遵守,如美团曾引入最严算法,只要有一个外卖骑手通过逆行、横穿马路等方式提前到达了目标地点,后续外卖骑手就默认跟随系统导航采取同样的路径,要求在同样的时间范围内到达目标地点,否则将被施以惩罚,而此种做法还只是数字平台采用的惯常做法之一。
(二)评价机制的滥用
评价机制建立的初始意图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数字企业利用采用歧视性的算法策略,通过派单等方式一方面通过算法筛选出容忍度高、抗打击能力强的劳动者,不给主张合理权益的劳动者派发订单;另一方面利用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损失厌恶”心理,驱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获取更好的客户评分超额劳动,遇纠纷“自愿”选择忍气吞声,而数字巨头仅仅只是恶意利用这个评价机制在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就获得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超额劳动。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障具体路径建议
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困境及本质分析从来不是目的,最终是通过分析进行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下笔者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现状提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障具体路径建议:
(一)推进算法技术审查机制的建立
在针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护上应从本质入手,由政府部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动算法技术的透明化,对算法技术中的歧视性、误导性的做法进行审查,要求数字巨头针对给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新设或修改劳动条件、工作机会、偏好选择等实质影响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报酬的算法架构进行公开质询和解释。
(二)建立集体合同协商机制
政府应当支持组建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或者直接由政府部门出门就劳动报酬的定价及劳动条件的设置进行协商,确定最低报酬标准、最长劳动时间、病假、职业安全防护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各项内容,并签订概括性的集体合同,直接适用于全体从事某一行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和保险权。
(三)建立中间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仅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无法参与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此,可以在社会保险层面创设“中间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缴纳与城镇职工一样类型的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由各个主要招募中间劳动者的数字巨头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个人账户则直接由数字巨头在平台结算时扣减相应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充入个人账户,达到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
(四)建立穿透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置机制
针对新就业形态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可以尝试设立互联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仲裁程序的主要环节,包括仲裁申请、立案、答辩等程序尽可能实现网络化,节约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同时要在诉讼阶段促进“类案同判”确保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
山西财经大学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