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不足该合同总课时数的1/3,甲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费用中的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效,则出该合同总时数的1/3,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剩余所有费用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将不予退还。”
“退费需凭借所有收款单据、所有相关资料到店办理、如有缺失不予办理退费。”
点评
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经营者规定:超过1/ 3的课时后,剩余课时费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中途解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类似合同条款,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