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几万元购买了停车位,却拿不到不动产权证明,这种“没名没分”的现象即将成为历史。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其中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办法》自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状:大多数车位都没有产权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太原市各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均无法办理产权证。虽然花高价购买了停车位,但业主却拿不到任何产权证明,多数只能拿到一个《车位占用(租用)协议》。
太原市某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车位达不到产权登记条件,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证明。此外,要办理产权证,前提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地下停车位,目前政策方面并未对地下空间收取土地出让金,也不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租赁和销售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预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挑选或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出售或出租。
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调查:部分车位只能租不能售
据记者了解,住宅小区按要求建的人防工程,是可以做停车位使用的,但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由于此部分产权不明晰,这部分车位从来没有办过产权证。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太原市目前“出售”的车位,其实在法律意义上为“租用”。根据《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租用的年限最高为20年。但是在购买车位时,销售人员往往会这样告诉消费者:“车位买了就是终身制,永远都是你的”或“车位使用权和房子年限相同,是70年”。事实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车位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掉,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样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即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出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产权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订立后30日内,买卖当事人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车位、车库出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政策:可出售车位单独办理产权证书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汽车存放问题也成为了车主关注的焦点。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场、住宅小区选择修建地下停车场,既节省空间还便于保证车辆安全。但对于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高额的停车位费用之所以归开发商所有,正是因为开发商打了“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经过规划审批的,并且办有预售许可证,则可以办理产权证。但此前相关部门对停车位暂无法定标准。同时,针对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出售、出租的价格,主管部门暂无相关规定,目前由开发单位定价。
对此,《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在《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根据该《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该《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本报记者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