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需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必须本人到现场领取吗?公司没有按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近日,人社部门就群众关心的社保常见热点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问: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需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吗?
人社部门: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问: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必须本人到现场领取吗?
人社部门: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卡或银行账户,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无时间限制?
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参保失业人员可随时在现场或网上申领。
问:在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时,领取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现在缴费满5年再次失业,可以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人社部门:领金期满,重新参保缴费满5年后再次失业的,如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领取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所在省份有相关规定的,具体期限从其规定。
问: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医疗费,哪些由单位承担?哪些劳动者自己承担?
人社部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待遇,基本能满足工伤医疗需要。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公司没有按工资全额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人社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问:大学生毕业未就业期间,需要自行缴纳社保吗?
人社部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毕业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自行缴纳社保。若自身能够通过非全日制劳动获取报酬,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用人单位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以后补签吗?
人社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标准是什么?
人社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秦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