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理论探索

课程思政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研究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领域之一,旨在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作为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则是这个领域的未来从业者和实践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将就课程思政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践展开研究,在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教师应该如何贯彻落实课程思政理念,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成长。
  关键词:课程思政 经济法 课堂实践

一、将课程思政改革点与经济法课程相衔接

  在法学课程中嵌入思政元素,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和人生问题,强化法律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教学中,教师应该将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公民素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研究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治观,提高自我约束意识。首先,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经济法教学中。教育要弘扬中华文化,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精神,加深他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了解,提升他们的文化自信。同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其次,将科学精神融入经济法教学中。经济法作为一门以实践为基础的学科,应该鼓励学生培育批判思维和科学精神,使他们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该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鼓励学生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发挥批判思维,帮助他们掌握经济法的实践应用能力。最后,将服务社会融入经济法教学中。经济法学科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社会经济管理服务,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深入了解社会现实,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行动能力。因此,经济法教学需要将课程思政理念贯穿到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能力。只有通过课程思政的实践,才能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对学生作为经济法课程思政实践主体予以重视

  将学生作为经济法课程思政实践主体予以重视,具有多重意义。在知识层面上,经济法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需要巨大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在思政教育中,通过课程设计和实践活动,可以帮助学生们更深入地了解国家法制建设、参与社会实践、实现自我发展。在能力层面上,经济法学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和经济基础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及优秀的团队合作和领导能力。通过思政实践,学生们可以发展自己的创新精神、领导力、组织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价值观层面上,经济法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如资源分配、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等,涉及到伦理、道德、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思政实践,学生们可以加强自己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伦理情操。

三、完善从法学专业课到两课并举的课程体系

  当今社会,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应该关注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思想觉悟。因此,完善法学专业课到课程思政与法学融合的课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从学法开设的几门课程就可以看出从单纯的法学专业课到两课并举已有雏形。开设的《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这门课程,重点讲解职业道德、讲诚信等问题,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此基础上,可以加入《法律实务》课程,对法律工作中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实践操作,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实践技能。其次,《公共政策与法律法规》课程,深入探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并且引导学生关注和思考社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同时,在《民法权利与义务》《刑法基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中,加入思政教育的元素,让学生了解法律的社会背景和作用。最后,可以利用案例分析教学法,让学生通过实际案例了解法律的实践意义和应用方法。利用辩论教学法,帮助学生分析不同观点,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关注各种观点之间的法律基础和社会背景,让学生不仅能熟知法律,更能深刻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更好地了解和适应法律制度环境。总之,完善法学专业课到课程思政与法学融合的课程体系可以使法学教育更加全面和有效,培养出更加优秀的法学人才。
  在当今不断进步的社会环境下,经济法和课程思政都成为了重要的学科体系,对于保障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培养高素质人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让法学教育和思政教育在课程开展中实现互相促进和协调,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具备高尚品格和优良社会公民素质的目标。因此,将学生作为经济法课程思政实践主体予以重视,是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法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也是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课题项目:

  黑龙江省研究生课程思政高质量建设项目:《课程思政课程建设项目—经济法基础理论》(项目负责人张铁薇教授)

参考文献:

  [1]张晓云.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路径研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2,22(10):16-22.
  [2]胡立多.经济法教学中课程思政建设的思考[J].豫章师范学院学报,2021,36(04):76-79.(作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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