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天天3·15

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市民郭先生致电本报咨询:“我是某高校人事部门的职员,劳务派遣是较为常见的用工形式之一。我们学校的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较高,我想了解一下,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哪些义务?”
  省人社厅“两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检查组工作人员: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比如,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共计200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超过10%,即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20人。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等。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本报记者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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