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和几个同道中人驱车来到中山市翠亨村,参观孙中山故居。只见路旁矗立着个巨大的牌坊,上面镌刻“天下为公”四个大字,白底蓝字,让人肃然起敬。进入园内,右手不远处,一座两层西式小楼映入眼帘,大门两旁为对联:“一椽得所,五桂安居。”据介绍,这楼是孙中山设计的,用兄长孙眉从檀香山寄回来的钱修建的。楼内中间为正厅,摆放孙中山的巨幅画像,北边耳房为孙先生和原配夫人卢慕贞的卧室,摆放着当年用的大木床、梳妆台和凳子。二楼南边则是书房,墙上挂着主人17岁时的照片,布展着书桌、台椅、铁床等物品。孙中山正是在这里研读大量书籍,探索救国救民之道,从这里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众所周知,孙中山是中国近代伟大的革命先驱,创建了第一个革命团体——兴中会,领导辛亥革命,推翻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同时也是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功勋卓著,为后世敬仰。
孙中山不仅是伟大的民族英雄、民主革命先驱,还是富有创新特色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受美国总统林肯的“民有、民享、民治”理论影响,孙中山提出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基本内容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只有反封建,没有反帝救亡的内容,在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时,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他说:“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的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克服了以往的大汉族主义,对外中国民族自求解放,对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组成统一的中华民族。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也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基石。他的各种法律主张都是建立在民权主义基础上。主要内容为推翻腐朽的君主专制统治,建立共和制民国。民权主义起初受西方天赋人权的影响,到新三民主义时期,从重视人权发展到重视民权,主张人人都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他指出:“今者由平民革命,建立民国政府,凡我国民皆平等,皆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由国民共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在总结各国政治制度优劣后,孙先生提出民权主义由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组成,强调:“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纯粹之民国。”将这四种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人民管理政府官吏的权力。全国实行分县自治,人民直接选举官吏,直接选举代表参加国民大会,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还须有罢免权,对贪污受贿、懒政惰政的官吏予以罢免。另一类是创制权和复决权,属于管理法律的权力,创制权指立法废法的权力,复决权指修改法律的权力。“立法院若是立了好法律,在立法院中大多数议员通不过,人民可以用公意赞成来通过。”他非常重视用人民的力量监督立法院。
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是他自认为超越西方理论的地方。他把民生概括为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主张,解决农民和工人生活问题,大力发展工业,使国家富足起来。
在总结各国宪法优劣的基础上,根据权能分治的理论,提出“五权宪法”,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权能分治学说主张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把政治权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也可以说是民权;治权可以说是政府权。”政权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如立法权、监察权、司法权,治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如行政权、考试权。按照权能分治理论,必须把政权和治权分开行使,相互制约,才能治理好国家,不产生腐败。国民党取得政权后,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设置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五权都属于治权,根据五权设立的五院都在总统统率下,分工合作,共同对总统负责。因此,五权宪法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是有重大区别的。
他非常重视宪法的作用,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保障。他发动的护法战争,就是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要求袁世凯政府认真履行宪法。虽然失败了,但他认真履行宪法,制止独裁的精神可嘉。
中山先生出生于广东沿海地区农村,从小干农活成长起来,香港学医后,便走街串巷给农民群众看病,经常接济穷苦百姓,对农民怀有深厚的感情。因此,在他的理论中,民权和民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要改善底层群众的生活状况,而且把法制和民权结合起来,用法制手段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他对清朝的司法黑暗腐败猛烈抨击,指出:“民事诉讼是公开的受贿竞赛,刑事诉讼程序只不过是受刑的代名词——没有任何预审——对被告进行不可名状的、难以忍受的严刑拷打,不仅对可能有证据的嫌犯是如此,而且对被任何一个兵勇或者地位较高者告发的人也是如此。”“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程序都在于用刑,一个被带来回答犯罪指控的人,一开始就受抽打,不管有何证据。一个问题还没提,就在其背上打一百大板。”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司法改革主张。他强调“只有王朝的变换使至少旨在公正、纯洁、为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某些公开保障的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可能,才能取得社会、商务、政治、内政及其他任何方面的进步。”只有推翻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才有改革司法制度的可能,制定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中山先生的一生都处于动荡的革命生涯中,居无定所,身无多少财产,时常还有生命危险,伦敦蒙难、陈炯明叛变,几次死里逃生。晚年为推翻北洋军阀的统治,发动二次革命,组建中国国民党,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最后,为南北统一,抱恙北上,病逝于北京,年仅59岁。毫不夸张地说,中山先生真正做到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作者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 任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