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7版:市监论坛

如何区分药食同源物质在普通食品中的应用

  在基层餐饮检查实践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到“某物质”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吗?经常被问的的这些物质大多数都是与传统的食药物质有关。
  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是:“我用的这种物质,是我们的特色,能不能使用。”我作为最基层的人员,对于百姓的诉求督促我去花时间、花精力,以我最大的能力有理有据地提出我的建议。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也有了一些的收获,希望与大家一起参详,为我提出改进的方向和意见。接下来,我将从两个方面来阐释这个问题。

一、收录于药食同源目录中能在普通食品中被使用的物质

  从2021年颁布实施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也就是说食药物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第一有传统食用习惯,第二被《中国药典》收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从以上条款得出结论“食药物质”的物质可以按照食药物质用于普通食品。按照时间顺序列入“食药物质”的有如下三个方面:
  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附件1)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所包含的物质可以作为食药物质使用。
  2、2019年第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公告中将当归、山柰、西红花、草果、姜黄、荜茇六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列入,用途是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
  3、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其中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九种。
  以上三种来源目前都是可以按照食药物质在普通食品中使用的物质。

二、除以上物质外,一部分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物质

  1、作为香辛料使用的物质。如列入GB/T 12729.1-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比如:菖蒲等。
  2、已经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三新食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接下来举两个例子,比如:蝉花(蝉花子实体),收录于《江西省中药材标准》(1996年版)的213页,于2020年列入“三新食品”原料。比如:松花粉收录于《中国药典》(2020版)的215页,于2004年列入“三新食品”原料。以上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出现。
  笔者为什么将上述两种情况的物质也列于此,原因是有些物质虽然没有被药食同源目录收录,但被现行食品标准或者“三新食品”原料目录收录。这些物质本身就是普通食品原料(“三新食品”原料)或者香辛料。上述两个产品不是被中国药典就是被地方药品标准收录,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款的内容的规定蝉花和松花粉也是药品。“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相信每一位读者在读到这里时候就会明白,笔者想说的是,这些即使没有列入食药目录的物质,有的物质虽然被各类药品标准收录,但其本身就是香辛料和“三新食品”原料,自然可以在普通食品中使用。

  作者: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哲峰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8-15期

  • 第2023-08-10期

  • 第2023-08-08期

  • 第2023-08-03期

  • 第2023-08-01期

  • 第2023-07-27期

  • 第2023-07-25期

  • 第2023-07-20期

  • 第2023-07-18期

  • 第2023-07-13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