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治天地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判赔

  作为当代人的重要社交工具,微信承载了生活日常、工作沟通、情感交流等职能,不少人也会将微信当做情绪发泄口。与人“对线”吵架时情绪上头可以理解,但在朋友圈、微信群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案情简述: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因在微信群购买宠物相识,2022年1月,双方因购买的宠物出现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小帅于2022年3月、2022年5月,分别多次在三个宠物交易群中对小美进行辱骂。小美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三个宠物交易微信群中发表针对原告的侮辱及不实言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由于案涉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加之网络信息具有传播快的特点,被告的上述行为无疑会使原告在其行业领域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案涉三个微信群中向原告小美发表道歉声明,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以公告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费用由被告小帅承担;被告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驳回原告小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世界上没有完全的“自由”,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矛盾纠纷更要通过合情合理的途径化解,若为一时激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网络空间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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