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天天3·15

你问我答

  太原市民杨先生致电本报咨询:“我是今年的大学毕业生,前段时间通过招聘会应聘到太原市某科技研发公司,但该公司有3到6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告知我,试用期内没有工资,试用期看个人表现来具体决定。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的章程违反劳动法吗?我能否要求缩短试用期?”
  省人社部门:关于试用期时长,《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不发工资属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3-08-31期

  • 第2023-08-29期

  • 第2023-08-24期

  • 第2023-08-22期

  • 第2023-08-17期

  • 第2023-08-15期

  • 第2023-08-10期

  • 第2023-08-08期

  • 第2023-08-03期

  • 第2023-08-0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