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教育是以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为目的的高等教育活动;而司法考试则是以全国统一考试的形式对法律人才进行选拔的考试。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必须分析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本文探索基于司法考试的法学教育及其应对策略,使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高效衔接,从而提升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应对策略
笔者根据当前的法学教育状况,并依据近几年司法考试的特征,认识到新时代发展对教育体制提出的新要求,从而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并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总结,从而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一)教育大纲的差异性
司法考试大纲和法学教育教学大纲存在一些差异性,这就导致教学活动不能高效开展。当前,法学教育已被公认为通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将通识教育贯穿大学本科教学。因此,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由指导委员会发布的课程大纲,其中有十几门核心课程和几门选修课,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司法考试是每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其主要目的是选拔培养法治人才,是法治人才选拔的度量衡。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在司法考试上,教师需要参照考试大纲,这就导致了法学教育教学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如果严格按照考试大纲进行教学,法学院校就会失去自己的专业特点(1)。
(二)学生面临双课堂、双教材的局面
在进行法学教育时,教师会把各学科的相互关系与学生对法律学科的认识结合起来,这样的安排是多年法学教育实践的总结。但是这种安排与司法考试的科目并不完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司法考试所考查的不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运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了备考,学生会给自己制订一套复习方案,甚至还会去参加司法考试的补习班,还会去买一些补习资料。学生既要忙于备考,又要应对各门学科的测验,需要在同一时间学习两种不同的教科书,从而影响了其专业知识的学习。
二、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应对策略
(一)正确理性地认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
如何正确地定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合理地进行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是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挑战。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多方面的,以培养法学人才为宗旨,其既能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打下基础,还能提升全体公民的法学素养;而司法考试以选拔优质法学人才为目的,旨在筛选出一批有资格的法学人员。此外,法学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广,但是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相对有限。法学教育要保持其相对独立,适度地侧重于司法考试,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改进,科学兼顾法律教育,从而建立起一套合理、高质量、高效率的培训与选拔体系(2)。所以教师应对当前的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在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并重,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训练。
(二)培养目标重置
教育目标的设置是法学教育的归宿和出发点,其直接关系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以及教学计划的实施、培养方案的制订。不同种类的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有区别的,这既是多元化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体现。为此,在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改变人才培养对象“百校一面”的局面。高校应该以其教育层次为基础,把培养的目标定位为培养社会所需的基础能力较强、复合型的法学人才,培养全面发展,拥有扎实法律理论及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同时拥有自然科学、管理、人文素质,并能熟练地从事法律或法律相关工作,或能继续深造的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高校应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要防止因过度追求“通识教育”而忽略了专业培养,造成学生“通识”“通通不识”的状况(3)。
(三)培养方案调整
培养方案的调整是确保法学教育教学目标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必须反映培养目标,并保证目标的实现。对于知名度较高的大学来说,其培养方案调整的焦点应该是按照司法考试的标准和规范,增设培训类的课程,确保在学生参加考试时主干课程都已经学完。对于地方新办的大学,其重点要做的是:第一,在课程设置方面,要把教学重点放在法学基础课上,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国家的基本法律。对那些属于主干课程、学生学习困难、实用性不强的学科,应当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作为课程的主要内容,减少课程的教学时间。例如,关于国际法和法制史的课程,可以以导论的形式来开设,以确保法律知识的完整性为前提,突出重点。第二,从司法考试的时间上来看,为了让学生有充足的学习时间,应该对课程安排进行调整,改变大一大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不足的现状,宪法、法理学等理论法律课程应在一年级开设,而三年级则应完成所有法律主干课程。另外,在考核方法和实训课程的设置上,也要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教学方法改进
法学教育十分重视对原理的解释,同时也重视对法律条款的阐述。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但是这一教学方法也有其缺点,比如教师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知识进行讲解,有可能会抑制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无法更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法学从本质上是一门实践科学,其首要目的就是要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逐步形成一系列的普遍规律。当前,高校应加大个案研讨课程和法律实践课程的课时,构建和健全“诊所”模式的法学教育教学体系。
(五)教师队伍建设
在大学中,纯理论性的教师所占的比重很大。但法律工作是把法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因此,纯粹的理论性教育不适合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所以,对于知名大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让教师参与到法律实务中去,并将其实践经验和体会带到课堂上。而地方新办大学应以建设应用型大学为定位,以培养应用性强的法学专业人才为目的,以改变现有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为重点,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更好地培养实用型法学人才。
(六)改进司法考试制度,有针对性地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
笔者认为,可以系统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让更多的人通过考试走上法律职业之路。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改进司法考试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成绩优异的学生选择法学专业;另一方面,让更多的学生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激发、强化自己的法学综合素质,而不是把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司法考试上,因为仅关注司法考试会削弱司法考试的指导效应(4)。
(七)将司法考试考点融入课堂中
现阶段,很多大学教师会把司法考试中各个部门法的考点合理地融合到课堂中,这样可以让学生对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法学教育的重点不同,若大四开始准备考试,难免会出现脱节现象。在不少地方高校中,主考题型和授课内容的重合度越来越高。在实际的法学教育教学中,教师可以把司法考试的考点当作一种辅助性的知识,使学生对司法考试中的某些考点有较深的认识。
目前,在各大高校中,法学专业的课程考试基本上是由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设计考题,所以有很大的自主性。为了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效衔接,任课教师可以对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进行合理修改,并将其应用到平时或者期末的考试中。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接触到司法考试的题型,培养其分析能力,从而检验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在考试完之后,教师应对试题进行详细讲解,并对重难点知识进行分析、总结,这样才能让学生更好地适应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
(八)构建法学教育质量评价系统
从当前法学教育工作的现状来看,各高校没有统一的形式,也没有定期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这会对法学教育的长期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各高校应积极构建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并定期展开评估工作,从而有效地促进高校的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该加快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速度,从而指导法学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条不紊地开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其将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形成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而有效提升法学教育教学质量。高校应把握这一机遇,加速法学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推动法学教育向深层次发展。
参考文献:
[1]熊愈.探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J].科教导刊(下旬),2018(27):67-68.
[2]罗云方,马召伟,杨震.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突及协调探析[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7(20):46-48.
[3]王一然.论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衔接问题[J].法制博览,2017(16):294-295.
[4]吴秋元.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路径探索[J].亚太教育,2016(34):99-100.(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徐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