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
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支付领域监管的顶层设计,提升了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更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支付领域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有助于持续推动支付清算服务高质量发展。
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实施,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有利于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与此同时,在《条例》作用下,支付行业将迎来进一步规范,并得到有序发展,还有利于实体产业的长远发展。
“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
加强全链条、全周期监管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在小额、便民支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展了基本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非银行支付关系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与其他金融业务密切联系,也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2022年全年处理支付业务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家商户。
但也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支付机构在推动支付创新活跃方面发挥引领作用的同时,个别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泄露用户信息、为涉赌涉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上述两部门负责人表示,《条例》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此外,《条例》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
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监管思路和重点,压实了监管执法依据,规范了支付机构行为,为人民银行全面加强全链条、全周期监管,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为防范化解支付领域风险提供了保障,有助于推动支付机构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强化用户权益保障
《条例》对用户权益保护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注重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把保护用户权益作为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机构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又要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或被滥用。
同时,《条例》重申机构定位,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中国银联执行副总裁谢群松表示,这有利于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本位,更好地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小额便民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专注于主责主业,更加注重提供安全、高效、便捷、多样化的支付服务,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切实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促进支付产业协调均衡发展。
此外,《条例》还依法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述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支付业务分类方式进行了新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五条,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受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
此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上述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的分类方式体现了功能监管的理念,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同时,也有利于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公平竞争。财付通总经理郑浩剑分析称,《条例》根据业务实质将业务类型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能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人民银行规定。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竞争秩序。易宝支付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对各类型支付机构,不论业务规模大小、国有民营或内资外资,均一视同仁,有利于促进支付行业公平竞争。
此外,《条例》也贯彻了对内外资支付机构一视同仁的理念。《条例》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把支付机构准入是保证支付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条例》进一步完善优化了支付机构准入的条件和标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条例》还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实力和服务质量,为广大用户和商家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支付服务。”贝宝支付(北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邱寒表示,站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贝宝支付作为PayPal在华的全资子公司,更加坚定了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发挥PayPal覆盖全球的支付网络,与产业各方一道,在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下,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出海,提升跨境资金融通效率,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据《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