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的李木子先生因购买家用汽车填写资料后,经常收到公司发出的广告信息,还有推销汽车的电话,影响了李木子先生的正常生活。不少消费者深有同感。针对此问题,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刚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023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电话、邮寄商品以及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注明消费者个人信息来源和退订方法。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出示授权文件和表明身份的证件,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听到解答后,李先生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确实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更多细化,并且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提供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和异地异店退货服务。”
张志刚介绍,《条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权益保护,细化完善了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经营者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针对市场“鬼秤”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等内容。
《条例》在多个方面都对消费者和企业有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条例》对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责任提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并对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年度抽查检验的重点内容或者及时组织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以及在相关行业组织内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推动在商场、市场、社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同类型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消费法律、法规宣传和引导,解答消费者咨询,处理投诉等,切实满足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条例》对于争议解决机制和相关责任的规定的补充进一步全面化,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所需提供的材料,规定处理投诉的时限和程序,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情况完善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王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