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法治天地

宠物洗澡时死亡主人索要精神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毛先生于2010年购买一只银狐犬,取名可可,抚养至今。2023年5月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毛先生将可可送至经常光顾的青青宠物店洗澡。宠物店10时左右通知毛先生,可可在店内洗澡中发生了状况。毛先生在宠物店发现可可全身湿透侧倒在洗澡的水池中,呼吸困难并伴有抽搐现象。毛先生立即将可可送往宠物医院抢救。为进一步准确判断病情,毛先生于当天下午紧急将可可送至太原市唯一可做宠物核磁共振的某会诊中心做了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为“急性小脑损伤”,检查出结果后,原告又将可可送往宠物医院进行抢救,并一直住院治疗至2023年5月10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
  毛先生抚养可可10余年,宠物死于非命且死亡过程非常痛苦,使毛先生无法走出可可死亡的阴影。于是一纸诉状将青青宠物店告上法庭。请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1282.36元(狗价值2000元、医疗费6582.36元、核磁共振检查费2500元、安葬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青青宠物店辩称,原告狗的年龄已经大了且狗的身体状况不好,原告隐瞒了狗的真实情况,要求对狗的情况重新鉴定。
  2023年11月,万柏林法院判决被告青青宠物店赔偿原告毛先生因狗死亡造成的损失费1000元、医疗费5589.36元、核磁共振检查费2500元、殡葬善后费1100元,共计10189.36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赔偿纠纷的赔偿范围。原告将银狐犬送至被告处洗澡受伤后死亡,没有证据显示银狐犬洗澡前身体状况异常或银狐犬摔倒系自身身体状况所致,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的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原告的银狐犬已死亡并办理了火化等殡葬事宜的情形下,被告要求对银狐犬进行重新鉴定不能实现,被告不能证明原告隐瞒了银狐犬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宠物医院和会诊中心的诊断与事实不符,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本报记者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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