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治天地

外卖中发现蟑螂 法院支持索赔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0日,原告通过“饿了么”电商平台向被告下单一份招牌炒饭,花费19.06元。原告在食用被告送达的炒饭时,在炒饭中发现了蟑螂,随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其索赔,被告拒绝依法赔偿。后原告又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对被告的经营环境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已经责令被告整改。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1、判决被告因食品安全问题向原告赔偿1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及理由:万柏林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赵某向该院提交的订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炒饭中的蟑螂图片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该院予以认定。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出卖给原告,经该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就涉案纠纷认定的事实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向原告交付含有蟑螂的炒饭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的规定,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履行判决书中载明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本案中,长风法庭高建义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餐饮经营者给予消费者赔偿,为保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治支持;同时,驳回了原告无证据的诉请,也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干扰。

本报记者章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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