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颢
摘要:自21世纪以来,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老年人群体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也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相关规定,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给予充分尊重。意定监护制度无疑将得到大范围的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意定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本文则旨在通过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的现状进行剖析,根植于中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研究,从而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关键词:监护监督;监护事项;全阶段监督
一、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释义
意定监护被称为将来型意定监护,是指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时,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在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如果没有第三方对监护人进行监督,仅靠道德对监护人进行束缚则很容易导致监护权利被滥用,损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相关权益。
通常认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监护人履行监护协议内容,承担监护职责,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由特定的监督主体对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以及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具体的监护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制度。笔者认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是以私力监督为主,公权力监督为辅的监督模式,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监护主体就开始履行监护职责,是预防性监督加救济性监督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二、完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意义
(一)实现被监护人对监护事项的预先安排
被监护人通过意定监护设立监护权的初衷是为了自己将来在丧失部分或者全部行为能力后,有监护人能照顾自己,从而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能得到保障。在实际中,被监护人之所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对自己将来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置,通常是因为无法充分信任其法定监护人,但这也使得意定监护人处于一个较为难堪的境地,其合法地位将会较多受到被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质疑。此时,确保意定监护人能按照意定监护协议取得监护权并能及时到位履行监护职责,就需要第三方即监督主体的介入,第三方的介入使监护权授予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得到保证。
(二)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权益
被监护人选择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是为了在自己将来丧失行为能力后,有人能照顾自己并预先为自己将来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设立的一种保障。由于意定监护协议生效的特殊性,在现实中确实会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实施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恶意转移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此时,被监护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会极其困难,监护主体就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监护人的行为,并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来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职权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实现意定监护结构的完整性配套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意定监护协议和基于该监护协议而设立的监督机制。意定监护协议的本质是有名合同中的委托合同,但因涉及人身权益等,具有意定的特殊性。当意定监护合同生效时,被监护人是处于一个丧失部分或者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时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如何只能完全由监护人决定,协议的履行情况处于一个无人监督的状态。当发生监护人违约或者侵权行为时,监督主体能作为第三方接入到意定监护协议中,在监护人违反协议内容或者作出不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况下,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救济并对监护人作出惩处,从而使监护继续进行;当监护无法进行时,甚至可以解除监护协议。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毋庸置疑是意定监护制度必不可少的系统性配套制度,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该制度都将始终伴随着意定监护的形成与发展。
三、结语
在老龄化背景之下,意定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我国将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在监护领域的进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核心家庭模式的变化,意定监护制度有很大的应用空间,但若缺乏监督制度的保障,在实践中恐也窒碍难行。应从意定监护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层次化设计,从而最大化地增加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解决问题的实用性。对于一项制度来说,其完善必须要经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实践的过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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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