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帅
第二十条指的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条款。
最近,电影《第二十条》非常火,又一次让这个条款在社交网络刷屏。
上一次,让其火起来的,还是2017年的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和2018年昆山于海明反杀案。
有人质疑:刑法第二十条是“沉睡”条款,可能会导致被人殴打不敢还手,路见不平不敢见义勇为……
如果这样的观点流行,会进一步导致“法向不法让步”,让社会中受侵害者噤若寒蝉,任人凌辱,让正义之士失去“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勇气与豪情。
我想说一说几年前,我经办的一起案件,正是适用了第二十条的反证。
被告人是个刚满18岁的小伙子。妈妈带着妹妹在珠海打工,小伙在老家上学。
事发前一天,是小伙的18岁生日,特意带着发小到珠海跟妈妈、妹妹一起庆祝。
生日第二天的晚上,妹妹请哥哥和哥哥带过来的发小一起去KTV唱歌,期间有一个好姐妹加入进来。小伙的发小加了新来的女孩微信,言语颇为殷勤。女孩发信息告诉了自己男朋友。
晚上11时左右,女孩的男朋友带了三四个男孩气势汹汹闯入他们包间,称小伙的发小调戏他女朋友,让发小跟着他们出去解决。
小伙见来者不善,发小又是初次来珠海,怕他吃亏,也跟着一起出门。到楼下才发现对方一伙还有四五个人在下面等着,都是十六七岁的男孩。
跟着对方一群人过了马路,刚站稳,就听到有人大喊一声“打”,八九个男孩同时拳打脚踢落在小伙和他发小的身上。
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我的头被按在地上,拳脚交加,那一刻,我以为我要死了。”
他掏出了兜里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乱捅乱挥之下突出重围……最终,致被害人一方有重伤,有轻伤,且是未成年人。
一旦认定是正当防卫,不仅是刑事责任不会追究,被害人想得到民事赔偿也很困难。而且,被告人是认罪的。辩护人也做的有罪但罪轻辩护,请求缓刑。
这无可指责。
不能苛求每个人都能孤注一掷,他们只是在最优和次优的方案中,选择了一个保守但一定会从轻的方案。
我们合议庭经过反复讨论,还是认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无罪。
不能仅以后果论,不要开启上帝视野,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理性人立场,而要站在事前事中的一般人立场。
一个18岁的年轻人,深更半夜人在异乡,被一群十六七岁年轻人围殴,他有权利反抗吗?他有权利借助工具反抗吗?他用刀的目的是自保还是纯粹为了伤人?
案件上了审委会,经过一番深入讨论,委员们一致意见认为构成正当防卫。
其中一个委员的表态我至今印象深刻,“我举双手同意合议庭意见。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其实我们代入一下自己就明白了。如果是我,八九个年轻力壮的围殴我,我要不要还手?我要是不还手,当时重伤或死的就是我!”
被告人被放出来的时候,一家人还如惊弓之鸟。听信访窗口的同事说,被告人妈妈几次去窗口咨询,说她想给我送锦旗,不知道会不会给我添麻烦。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要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这些话已经成为每个司法者的金科玉律。但知易行难,知和行之间还隔着一段路。
如何跨过去,也许只需要下判的时候,问问自己“我这样判,良心会不会痛?”
以上,与同行共勉。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