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6版:市监论坛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李永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补位审查机制,对于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省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越来越多,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分量越来越重,评估结果已经成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推进工作方案的重要参考。

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现行制度规定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首次对第三方评估提出要求。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2019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进一步从适用范围、评估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提供了指引。2020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优先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具体情形。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专门设置“第三方评估”独立章节,具体细化了采取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应当引入的情形、评估结果运用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2023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至此,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制度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开。

二、我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面临的实践困境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定机关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效率和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我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在独立性、专业性、规范性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境。
  (一)独立性困境。独立性是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公正开展的前提。《指南》明确指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该是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以政府委托为主,评估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较多,需要考虑政策制定机关、相关市场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等各方的需求,出于现实的考虑,评估过程容易受到各方的影响,特别是作为委托方的政策制定机关的影响,评估机构独立性受到限制。此外,第三方评估机构可能基于理性经济人逻辑开展评估活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评估过程中降低评估标准甚至借机谋取私利,进而影响第三方评估的公平公正,导致评估质量与可靠性下降。
  (二)专业性困境。专业性是确保评估结果精准有效、客 观公正的重要支撑。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专业知识,方能胜任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结合我省实践来看,第三方评估机构仍存在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审查能力存在短板、标准尺度把握不一等专业性困境,由于部分评估工作人员参加评估知识和能力培训较少,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识不到位或者存在偏差,对一些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审核把关不严,进而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规范性困境。规范性是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的保障。现有制度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与追责机制方面的规定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性管理受限。《指南》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严重违约,以及根据第三方评估审查结论出台的政策措施被认定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时,由本级联席会议逐级上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通报。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严重违约应当如何认定;部际联席会议对其进行通报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却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看似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但规定内容过于宽泛,客观上难以实现追究第三方评估机构责任的立法目的,一定程度上对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规范开展缺少了刚性约束。

三、优化我省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构遴选机制。一是明确遴选标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构成、经营范围、企业信用等,对评估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技能、从业经验和职业素养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并根据行业和领域特性科学遴选专业评估机构。二是完善遴选程序。《指南》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择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鉴于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具有唯一性,评估工作也不具备不可预见的紧急性,且目前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数量相对较少,建议将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作为主要遴选方式。邀请招标的优势在于满足招标需求的同时,还能省去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等程序,节约资源与时间;竞争性谈判的优势在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可以在谈判时加深了解,采购方进一步细化、修改、完善确定采购需求,而供应商通过谈判了解采购方的需求,及时调整、优化响应方案。三是公开遴选结果。在遴选结束后,将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加以公示,一方面能对政策制定机关进行监督,防止第三方评估遴选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能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促使其保证评估质量。
  (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专业人员培训力度。一是充分认清开展培训的重要性。政府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对市场具有指导、约束、规范作用,评估其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作用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求,必须强化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才能满足工作要求。二是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对其是否具备充足的竞争法专业知识,是否能够做出专业判断,能否形成科学的评估成果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获取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参与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三是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专项培训。重点传达学习国家、省有关公平竞争审查会议和文件精神,《意见》《实施细则》《指南》以及相关政策要求,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审查能力,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执法职能,指导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约束机制。一是强化第三方评估的外部监督。明确对第三方评估报告和结果的透明度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社会监督。二是抓实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交叉互评。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和经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省际交叉互评工作,与兄弟省市间互相选派评估团队开展评估,互通裁量标准、互认评估结果,推动第三方评估工作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效果和质量。三是加大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人员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人员责任,因依据存在严重失实、定性错误等情况的评估成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评估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其一定年限内不得承担第三方评估项目,同时委托机关不再支付剩余评估经费,对于已经支付的评估经费予以追回等。

  作者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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