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萱
一、碳标签法律制度概述
碳标签又称碳标识或碳足迹标签,是指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并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形成集数据与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碳标签中的“碳”指二氧化碳,其旨在传递确切的碳排放量信息,遵循公共利益逻辑;碳标签中的“标签”指产品特征,属于品牌价值和声誉的范畴,遵循个体利益逻辑。碳标签连接供给侧和需求侧,通过碳排放量标识向市场传递环保信息,使消费者与企业间建立起数据互通的信息桥梁,其既具有环境属性,又具有市场属性。
二、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实践与现存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法治保障层级低。我国的碳标签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关于碳标签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位阶较低,效力位阶最高的仅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实施要求多以自愿性、鼓励性、倡导性为主,规定较为笼统,未专门确认实质上的标准认证、技术指导等基础配套措施。有关标准效力保障、主体权责划分的规则不够健全,规范方面存在缺失。
(二)碳标签评价标准多元并立,适用较为混乱。我国碳标签发展方兴未艾,各类碳足迹评价标准纷纷出台,团体标准成为推动我国各类碳标签标准创新的源泉,但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处于缺位状态。其一,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碳标签评价的要求各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的适用较为混乱,不同碳标签的互通互认存在难度。其二,在碳标签评价方面,碳足迹数据、计算方法以及进行核证的第三方资质和经验尚不够成熟,碳标签认证可能缺乏权威性。
(三)碳标签核算成本高昂,社会普及度受限。就供给侧而言,其一,企业申请碳标签本就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还需要承担先行加贴标签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后可能会居于市场不利地位的风险。其二,碳标签评价一般需遵循“一品一签”的原则,即企业研发的不同产品需要在单独核算碳足迹的基础上加贴碳标签,这对其而言是一项极大的经济负担。其三,在当前碳标签认证评价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评价标准多样且暂未实现互通互认,权威性、统一性不足。就需求侧而言,加贴碳标签的产品价格可能相对高于市场同类型的产品,在碳标签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普及度不高的情况下,理性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购买价格更低的产品。
三、我国碳标签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碳标签制度相关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第一,在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基础上,国家可考虑制定并出台《碳标签评价指导意见》,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基准填补碳标签评价和认证方面的空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相较于法规和规章,虽然指导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更低,但仍具备形成利害关系的规范能力,且其约束力不易僭越市场自愿性规则的边界。
第二,可考虑采取分类、分级、分阶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的方式,以推动碳标签制度的实施。参考“先行先试—总结树标—统一推行—标准互认”的模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出台效力位阶为部门规章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碳标签产品和服务目录》。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测量标准、认证技术规范规则,以及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为碳标签行业实践和地方实践提供规范遵循。
第三,可考虑将碳标签细分为“碳减排标签”和“碳足迹标签”两种形式。初期允许企业申请碳减排标签,给予其调整供应链碳排放的时间和空间,减轻企业碳减排和披露的压力;在后期推动碳减排标签向碳足迹标签转化,不断对接国际碳足迹核算标准。
(二)健全碳足迹测算评价体系及碳标签标识认证制度。第一,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测算评价体系。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龙头企业,制定不同产品的碳足迹核算规则。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碳足迹评价标准和测评方法,以国内现有标识标志认证的标准和制度为基础,将现行认可度高、适用性强的团体标准及时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二,健全碳标签标识认证制度,规范碳标签认证流程。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可在统一的碳标签制度框架内,自行建立碳标签评价认证、使用维护等流程规范。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流程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制定罚则,明确法律后果,通过法律的效力来规范碳标签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三,加快推进国际互认机制,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广泛开展碳标签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进行双边或多边互认,预防或消除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不利影响。(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