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我省发布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多举措规范市场 堵住租赁监管漏洞

  本报讯 10月29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发布了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管理办法》)。今后,我省各市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将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
  各市将依据之前行政许可信息,全面摸排本辖区通过行政许可的租赁经营者,通知其按要求更新企业信息,并予以备案。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已许可的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并按《管理办法》规定更新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已许可的10座至12座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原《道路运输证》予以保留,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租赁业务,无需进行备案;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等其他性质的,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
  据悉,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督促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郝原良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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