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悬疑、家庭伦理、爱恨纠葛……这不是影视剧,而是当下一些带货直播间里轮番上演的剧情。
四川成都的彭莉女士最近很苦恼:家中60岁的母亲,迷上了某购物软件的带货直播间,“孩子生病求善款,村花万里寻亲人,夫妻不和闹离婚……晚上我下班回家,总能见到我妈在不同的带货直播间看得很‘入戏’,虽然‘卖惨’剧情不一样,但最后结局都一样,主播特别介绍一些‘超低价商品’,喊着大家下单支持”。
有些购物平台会用一行小字提示某些带货直播间“疑似剧情演绎”,但大多数观看者和彭莉母亲一样,对直播间上演的情景深信不疑,弹幕中不乏对主播遭遇的同情与关心。
“在这些主播一声声‘爹’‘娘’‘帮帮忙’的恳求中,我妈买回来了一堆不需要的东西。”彭莉无奈地说,“经常买些劣质米面粮油,上次还花300多元买了3瓶‘三无’洗发水,没人敢用,也不知道怎么退掉”。
一些直播间以“卖惨”“编剧本”博取流量,借此带货、无底线营销,近日记者对此现象展开采访,揭开直播间虚构剧情背后的“套路”。
编造“卖惨”剧情只为带货牟利
10月中旬,一个名为“某美妆供应仓”的带货直播间火了。
在一名网友对其直播内容的录屏中,一个堆满了货品的仓库内,一男一女扭打成一团,女主播大声怒斥男人“出轨”,男人一把将女主播推倒,拍摄画面呈现出镜头不断晃动的视觉效果,场面极具戏剧性。
“冲突”持续50秒后,女主播突然从地上站起来,拿起一支蓝色的防晒霜,面向镜头,大声告诉观众:“家散了、店不开了,最后这些货破价卖,谁抢到就是赚到,我手上的防晒霜只要3.88元,只有最后3单了”。直播间左上角,该购物平台打出“疑似剧情演绎”的提示。
经过网友转发,这条录屏视频的点击量不断上升。不少网友对这类剧情演绎极为反感,“到底谁会信这些剧情?”“整段台词中,‘3.88元’‘最后3单’让人听得最清楚。”也有人在评论区无奈地表示:“说真的,我妈就信这些。”
记者联系上评论区一名网友,她的奶奶深受直播间剧情演绎的影响,在主播的鼓动下,已经购买了两三万元的商品。这名网友曾向购物平台投诉,却被客服告知,由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老人自主下单,因此无法退款。无奈之下,她为老人设置了网络支付最高限额,“只能买1000元以下的东西,这样不至于损失太多”。
越离奇越吸引人 有群演转岗成“编剧”
记者联系到的一名MCN(网红运营)机构业内人士透露,这些带货主播的人设和故事都是精心编撰、演绎出来的,背后是由MCN机构、主播、演员、编剧等各环节串起的“成熟体系”,“剧本越‘狗血’,情节越跌宕起伏,流量越大,也越容易吸引观众购买商品”。
记者从某“直播公会”宋姓负责人处了解到,群演的职责,是与专业的主播“打好配合”,“你只需要照着剧本演,后续带货转化,会有专业主播负责”。如果主推商品销量不错,群演同样会有一定的提成。
她说:“只要熟悉剧本,带着感情去演戏,避免违反平台规则的言行举动,许多零经验的群演也能演好剧情。”
随后,宋姓负责人发来一张截图,展示目前该公会拥有的各类剧本。截图中,各类剧本按照完成时间分类,每个月都在不断更新,“我们是持续更新的,如果一个剧本演太多次就太假了,观众也会烦”。
她补充道:“最近平台对真人出镜管得比较严,你可以先做声音群演,和主播连麦说自己的情感故事,一单也能赚几十上百元。”
“许多人演多了都能自己写剧本了。”这位负责人表示,含有“出轨”“伦理”“苦情”等元素的剧本非常受欢迎,不少群演转岗成为编剧,多时一天能赚上千元。
记者注意到,该公会旗下多位主播的直播间已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上架了数款商品。其中一款售价999元的海参,已销售1000余件。该商品评论区中,许多用户称是听了某主播的推荐才来购买,但大量评论却显示该产品“品质并不好”“不值这个价”。
值得注意的是,短视频平台常将这类直播间放在“同城”版块进行推流。“观众感兴趣的是身边发生的事情。演员如果能说点方言,他们会更加信任。”这位负责人说。
虚构销售原因直播卖货 构成消费欺诈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其中提到,重点整治制造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问题,包括打造悲情人设、编造悲惨故事、摆拍卖惨视频,骗取网民同情。
对于虚构剧情、借机卖货的直播间,应该如何加以规范、治理?
今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西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在谢某英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直播间“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构成欺诈,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南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余建波表示,被告焦某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玲玲、继母等人物与故事情节,以此获取消费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达到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被告焦某某存在主观欺诈之故意和客观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公序良俗。
据此,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焦某某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30984.3元,原告退还其购买的商品33件,运费由被告焦某某承担。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焦某某一人设立的公司,两者混同,具有共同销售意图及行为,共同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与被告焦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原载11月5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