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2024年3月14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舆情日报》第72期“关于大王菜市水产品商户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陈长江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计量器具、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办过程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众纺路大王综合市场二楼45号陈长江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带有作弊功能。经核查,该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按单价1时,1kg砝码显示重量为1050g,按单价2时,1kg砝码显示重量为1100g,已构成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2024年5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向太原市万柏林区陈长江水产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事实认定
太原市万柏林区陈长江水产店使用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已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和搜集的证据予以确认,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四、焦点分析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焦点集中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销售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本案中,太原市万柏林区陈长江水产店使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五、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2024年5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太原市万柏林区陈长江水产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计量器具并罚款1400元。
六、案后思考
商家电子秤作弊行为即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诚信经营的商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市场的整体秩序,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发现商家使用电子秤作弊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调解纠纷;2.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商家的侵害行为比较严重,造成了消费者较大的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行为。
《山西市场导报》社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