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03版:观点

粮食主产区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

——基于规模经营与种植结构“趋粮化”视角

  

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刘杨

  摘要:当下,全球农业发展面临气候变化压力,粮食主产区承担保障粮食供应重任,其规模经营与种植结构“趋粮化”态势,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亟待深入探究。本文从规模经营与种植结构“趋粮化”视角,深入剖析粮食主产区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通过梳理相关理论与数据,分析规模经营、种植结构变化与碳排放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其中作用机制,并提出针对性的减排策略,为粮食主产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农业碳排放;规模经营;种植结构“趋粮化”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农业碳排放问题成了研究热点。粮食主产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核心地区,农业生产活动对于碳排放具有深远影响。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规模经营的趋势逐渐明显,种植结构出现了“趋粮化”,两者交互影响着农业碳排放,研究这一关系对于实现粮食主产区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模经营影响农业碳排放机理分析

  规模经营作为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发展趋势,其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机理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在能源消耗方面,农业机械化水平随规模经营而明显提高。大规模农田作业,使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使用次数增多,时长延长。其中大部分机械都是依靠化石能源来提供动力,能源的消耗直接导致了碳排放不断上升。以规模化小麦种植区为例,收割季内大型联合收割机集中工作会大量消耗柴油,继而释放相当数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但规模经营又为新能源应用于农业领域创造条件。大型农场具备投资太阳能灌溉系统和电动农机这类清洁能源设备的能力,从长远看有利于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种植结构“趋粮化”在农业碳排放中的作用

  种植结构“趋粮化”,即农业生产过程中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及其所占比例逐步上升。这种现象的动力来自很多方面,市场需求就是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人口增长与粮食消费刚性需求下,粮食价格较为平稳并呈上涨态势,使农户更加偏好种植粮食作物以获得稳定收益。政策导向同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粮食生产上的补助与扶持政策鼓励农户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在农业碳排放效应方面,各粮食作物碳排放特征有所差别,以水稻种植为例,水稻田就是甲烷排放的重要来源。淹水时土壤内有机物发生分解生成甲烷且排放较多。而旱地粮食作物如小麦和玉米的碳排放则主要来源于化肥施用和农机作业,其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主导地位。当种植结构“趋粮化”到水稻等碳排放更多的粮食作物后,农业碳排放总量有增加的趋势;相反,如果更多地种植旱地粮食作物将改变碳排放的结构。

三、减排的策略

  (一)优化规模经营模式
  优化规模经营模式,减少农业碳排放是一项关键措施,比如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投资力度,促进农业机械朝着新能源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专项研发基金等方式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研究开发太阳能和电能驱动的农用机械,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性。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环保意识与科学管理水平是关键,定期举办环保培训、技术讲座等活动,请农业专家和环保学者向规模经营主体讲授节能减排知识及农业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他们被指导使用精确的农业方法,并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技术,以达到农田灌溉和施肥精准化,减少农业投入品的浪费与过度使用及碳排放。
  (二)指导种植结构的合理重组
  引导种植结构的合理调整,是农业减排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要强化市场信息服务与政策引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市场监测制度,及时公布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价格走势等信息,为农户制定种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与此同时,农业补贴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前提,对于种植高比例环保型作物的农民给予了适度补贴。如对于种植豆类、绿肥及其他具有固氮作用及生态改良功能的作物,要提供种植补贴及奖励,以激励农户改善种植结构并降低高碳排放粮食作物种植规模。另一方面提倡生态种植模式。鼓励农户开发间作、套种、轮作等多种复合种植模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田生态系统稳定性及碳固持能力。例如大力推广玉米和大豆间作模式,发挥大豆固氮特性,在增加土地产出效益的前提下削减氮肥施用量等。

四、结语

  粮食主产区的规模经营与其种植结构的“趋粮化”以及农业碳排放密切相关。必须直面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以优化规模经营模式来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指导种植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举措切实减少农业碳排放,以确保粮食安全为前提,促进粮食主产区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嘉文.农业碳足迹区域差异及碳排放脱钩作用的文献综述[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5,38(02):8-10.
  [2]陈培彬,黄可权,朱朝枝.农业新质生产力对农业碳排放强度的影响研究[J].管理现代化,2025,45(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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