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高皓月)6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作新闻发布。
“作为全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以来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是山西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生动实践,也是山西加快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的重要法治保障。”省文物局王振华副局长说。
《条例》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频次要求、低级别文物划定公布保护区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利用等内容写入法规,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充分彰显了山西作为文物大省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为有效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提供了山西方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每五年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遴选、定级;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市保、县保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优先保护机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规定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保护传承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广泛凝聚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
据悉,《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