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02版:法治天地

新修订的《监察法》

为民营经济发展再发力

  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施行,通过制度创新为民营经济注入法治动能。

制度创新:设立企业权益保护专门条款

  本次修订首次增设“监察机关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专门条款,确立了三大核心原则:
  最小干预原则:明确要求监察履职“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程序规范原则:建立涉企案件特殊审批备案机制;
  责任限定原则:严格限定财产处置范围,禁止扩大化查封。
  该条款彰显了规范和制约监察权行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取向。

问题导向:破解企业发展痛点

  针对监察实践中的完善空间及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求,本次修订聚焦以下两大维度。
  人的维度:创设“责令候查”“管护”等新型调查措施,替代传统留置手段。如深圳目前已试点“企业家管护期间远程办公”机制,允许被调查者每日通过加密系统处理紧急事务,确保企业决策不断档。
  物的维度:构建“数字+查封”创新模式,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涉案设备远程监控,破除“查封即停产”困局,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肃追责滥用强制措施”的重要指示。

法治保障:划定权力运行边界

  “以法护航,注入底气”方能破解困局。新《监察法》着眼于解决监察实践中的优化空间,通过权力制约机制(要求查封前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备案)、流程监管机制(建立强制措施全周期跟踪督导制度)和权益救济机制(完善企业异议申诉快速响应通道)为监察机关划出“法律硬杠杠”,为民营企业贴上“法治护身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此次《监察法》修订,既彰显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更开创了反腐倡廉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新范式。当法治力量为监察权装上“制度笼头”,让“护航者”角色更加彰显,民营经济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更强劲动能。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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