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星玮)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出台新规,重点强化民生领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规明确,若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应当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填写《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涉及场所信息不详或改建自建房的,还需补充《坐落示意图》。此举旨在平衡经营需求与居民生活环境,避免商业活动对周边居民造成干扰。
证明材料调整,社区证明退出。原自主申报承诺制取消,经营主体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若无法提供规定材料,可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不再接收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证明,简化办事流程。
《通知》强调,登记机关需与乡镇(街道)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及时共享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主体信息,确保后续监管到位,保障自建房经营安全。推动标准地址数据库,简化证明。若通过部门数据共享验证住所真实性及使用权,可依规简化或免收使用证明材料,提升登记效率。
《通知》要求各级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与窗口培训,引导经营主体合法利用住所资源。实施中发现问题可向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