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理论研究

共同富裕目标下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实践、变迁逻辑与路径选择

  

通讯作者 吴佩蓉 邵喜武

  摘要: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是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路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农民私有经营、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三权分置”),发现改革始终以共同富裕为战略引领,通过调整产权配置实现“公平—效率—发展”的渐进性突破。制度变迁遵循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农地产权强化、农地要素市场化三大逻辑。未来需通过巩固集体所有权、细化产权培育市场、探索承包权退出机制,推动农民增收与城乡融合,为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一、引言

  农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其产权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农户收入分配与城乡资源配置——公平合理的农地产权安排,既能激活农业生产力,又能缩小城乡差距,是补齐共同富裕短板的核心抓手。
  当前学界对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成果丰富,多聚焦“三权分置”“农地确权”等具体政策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普遍认同稳定的产权能提升农民福利,但部分研究存在局限:或侧重单一制度的短期效应,忽略产权改革的历史系统性;或聚焦现行政策,未关联共同富裕内涵的动态拓展。事实上,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农地产权改革,是一部与共同富裕目标同频共振的实践史——从“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公平,到“两权分离”的效率提升,再到“三权分置”的城乡融合,每一次产权调整都回应着不同阶段共同富裕的需求。
  本文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以“产权权利束配置”为主线,动态分析农地产权改革的实践历程、变迁逻辑,进而提出助推共同富裕的路径,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二、共同富裕目标下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农地产权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利束集合,其配置结构决定着利益分配格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产权改革可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均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呈现出清晰的“公平—效率—发展”递进逻辑。
  (一)农民私有经营:奠定共同富裕的公平基础(1949—1952)
  新中国成立初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公平分配,1950年《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90%以上的贫农、中农获得了90%的农地,彻底废除了剥削性地权制度。这一阶段农地产权“私有私营”,农民同时拥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可自由买卖、租赁农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基本公平。
  从共同富裕视角看,此次改革通过平均分配生产资料,短期内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国民经济基础得以夯实,全体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为后续共同富裕建设筑牢了公平基石。
  (二)集体统一经营:服务工业化的效率优先(1952—1978)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推进,小农经济的分散性难以满足工业化需求,农地产权逐步向集体集中:从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到高级社的“产权共有、统一分配”,再到1962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农地产权最终实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所有权与使用权完全合一。
  这一阶段的改革,通过集中农地资源解决了生产资料分散问题,为工业化提取了大量农业剩余,奠定了国家工业体系基础。但受限于生产力水平,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按劳分配”,农民剩余索取权被削弱,虽保障了基本公平,却抑制了生产效率,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共同富裕进程,也为后续改革埋下伏笔。
  (三)家庭承包经营: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突破(1978—2013)
  1978年后,为破解人民公社的效率困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推广:农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部分收益权与处分权归农户,形成“两权分离”的产权结构。1983年全国94.5%的农户实行“包产到户”,1991年该制度被确立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稳定了农户承包预期。
  这一改革直击“监督难、激励弱”的痛点:家庭成为经营主体,既保留了集体所有的公平属性(按人分配承包地),又通过“缴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激活了效率,农业生产力大幅释放,农村经济快速恢复。从共同富裕看,此举既避免了贫富分化,又让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增收,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首次平衡。
  (四)“三权分置”:促进城乡融合的发展升级(2013年至今)
  随着城镇化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地“撂荒”与“规模化需求”的矛盾凸显。2013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在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归农户)与“经营权”(可流转),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推进“三块地”改革(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激活农地市场。
  这一阶段的改革,在公平基础上更重“发展”:承包权稳定农户生计保障,经营权流转推动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规模化、现代化经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入市,带动城乡要素流动,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又缩小了城乡差距,为共同富裕注入“城乡融合”的新动能

三、共同富裕目标下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逻辑

  农地产权改革并非随机调整,而是遵循三条核心逻辑,始终与共同富裕目标深度契合。
  (一)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共同富裕的根本遵循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小农经济生产力低下,“私有私营”的产权制度契合分散经营需求;工业化初期,集中的“集体经营”解决了生产资料不足问题;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业生产力提升的需求;新时代“三权分置”则回应了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
  每一次产权调整,都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配:当生产关系滞后于生产力(如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便会抑制效率;当生产关系适度超前(如“三权分置”对接规模化需求),则会释放动能。这种适配性,本质上是通过优化利益分配,实现“生产力提升—收入增长—共同富裕”的正向循环。
  (二)农地产权强化:共同富裕的权益保障
  产权稳定是农民增收的前提,改革始终沿着“产权强化”方向推进,通过三种方式保障农民权益:一是“分权”,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不断细化产权权能,明确国家、集体、农户的权利边界,避免产权模糊导致的利益侵占;二是“确权”,2011年起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2018年基本完成,清晰的产权降低了流转纠纷,增强了农户投资信心;三是“延期”,从1984年承包期15年,到1993年延长30年,再到2017年提出“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75年的稳定承包期赋予农民“长期安全感”,为其可持续经营、增收致富提供保障。
  (三)农地要素市场化:共同富裕的效率支撑
  农地作为稀缺要素,其市场化配置是提升效率、缩小差距的关键。改革历程也是农地市场化逐步深化的过程:1949—1978年,农地禁止流转,市场处于“静止期”,效率低下;1978—1997年,政策允许“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市场化进入“萌芽期”;1997—2013年,允许使用权“有偿转让”,市场化进入“完善期”;2013年后,“三权分置”放开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化进入“深化期”。
  市场化的核心是让农地“流动起来”: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向高效主体集中,既提升农业生产率,又让农民通过流转获得租金、分红等财产性收入,同时带动资本、技术等要素向农村流动,为共同富裕提供“效率支撑”。

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基于改革实践与变迁逻辑,未来需从三方面发力,让农地产权制度更好服务共同富裕。
  (一)巩固集体所有权:筑牢共同富裕的集体基础
  当前部分地区存在集体所有权“虚置”问题——所有权归集体,但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集体资产难以盘活。需从两方面破解:一是明确集体产权主体,推动“村社分离”,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分开,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代表农民行使所有权;二是激活集体资产,依托本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如规模种植、乡村旅游),盘活闲置农地、宅基地,通过集体经营增收,再将收益用于补贴弱势农户、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实现“集体带动个体”的共同富裕。
  (二)细化产权培育市场:激活共同富裕的效率动能
  一是深化“三权分置”实践,加快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扫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确权不彻底导致的流转纠纷;二是完善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合同备案、纠纷调解等服务,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发展规模化农业;三是推进“三块地”改革,重点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允许其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时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民分享更多增值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
  (三)探索承包权退出:破解共同富裕的固化难题
  当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地承包权“固化”,新增人口无地可分,部分进城农民“不愿退地”导致资源浪费。需稳步探索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一是明确退出条件,允许“进城落户、有稳定就业”的农民自愿退出承包权,通过现金补偿、社保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变现;二是完善配套保障,退出承包权的核心是“无后顾之忧”,需加快农村社保与城镇社保衔接,扩大农村医疗、养老保障覆盖范围,减少农民对农地的“保障依赖”;三是强化政府引导,避免强制退出,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既盘活农地资源,又保障退出农民的长远利益,破解“固化”难题。

五、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始终以共同富裕为战略引领,从“公平”到“公平+效率”,再到“公平+效率+发展”,逐步实现了农民权益、农业效率、城乡融合的多维提升。未来需继续遵循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产权强化、要素市场化的逻辑,通过巩固集体所有权、培育产权市场、探索承包权退出,让农地产权制度成为农民增收、城乡融合的“助推器”,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一作者:吴佩蓉(1993-),女,山西晋中人,博士研究生,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政策。
  通讯作者:邵喜武(1972-),男,吉林松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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