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边馀墨

悬赏制度:从“徙木立信” 到现代社会治理的有效运用

  

陈立民

  悬赏制度以重赏激励知情者提供线索、完成特定任务为核心,是跨越千年的治理智慧。
  从先秦“徙木立信”的诚信实践,到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多元赋能,这一制度紧扣时代脉搏,见证国家治理能力迭代升级,彰显社会治理模式持续创新,成为连接传统与现代的重要治理纽带。

起源与演进:从传统募赏到制度化法治发展

  悬赏雏形可溯夏商周三代“募赏”,统治者以财物、爵位为酬,招募民众捕盗、从军、献策,成为补充治理效能的核心手段。
  春秋战国诸侯争霸推动募赏多元发展,商鞅变法时“徙木立信”,于咸阳城门立木,许诺搬木至北门者赏五十金,兑现承诺后树立政府公信力;燕太子丹以“黄金千斤、邑万家”募勇士刺秦,荆轲应募而行;《管子》《墨子》记载的“赏告奸”制度,将募赏融入社会治理,构建全民监督网络。
  秦朝一统后,募赏纳入法律体系,确立“悬赏购奸”制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明确“捕亡,完城旦舂,购钱二两”,以固定赏金将临时募赏制度化。
  汉代承袭秦制,设“购赏科”细化标准与程序,汉武帝以千金募缉匈奴单于、求购《尚书》残篇,曹操以“万户侯”募揽关羽,场景延伸至军事、人才、文化领域。
  魏晋至明清,募赏制度日趋成熟。魏晋出现“悬赏辑佚”“悬赏募兵”专属形式;唐代《唐律疏议·捕亡律》明确民众协捕责任与固定赏金,实现约束与激励并重;宋代设“赏钱库”保障赏金足额兑付;明代《大明律》细化缉盗募赏程序,强调“赏不逾时”;清代将募赏用于边疆治理、海禁管控,赏金白银数两至万两不等,形成全国性治理网络。
  清末新政开启近代转型,西方警务制度传入,传统募赏向现代刑事悬赏转变。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将悬赏纳入司法程序,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官悬赏权限与举报人权益,实现从“人治”到“法治”跨越。
  新中国成立初期悬赏制度一度弱化,1983年公安部对“二王”案发布5000元悬赏令,重启现代刑事悬赏;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悬赏发布权限;20世纪90年代法院探索“执行悬赏”,2017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正式确立该制度,形成刑事+民事双轨并行的法治化格局。

现代运用:多元场景下的治理实践

  (一)刑事悬赏
  由公安机关主导,适用于故意杀人、涉黑涉恶、A级/B级通缉令对象等重大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通过多平台发布信息,载明悬赏对象、赏金及举报方式。
  赏金依案情定,从数千元至数百万元不等,A级通缉令赏金通常30万元,特大经济犯罪悬赏最高达百万元,资金源于办案经费或见义勇为基金,遵循“谁悬赏、谁出钱”原则。
  (二)民事执行悬赏
  法院主导破解“执行难”,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下落不明且法院调查无果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发布公告,通过官方平台及新媒体矩阵推送,明确被执行人信息、未履行标的、悬赏金比例(5%-50%)或固定金额及举报条件。
  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中优先支付,线索需为法院未掌握且促成执行到位方可兑奖。
  多地法院引入第三方平台,太原市中院设“执行110”快速响应机制,大幅提升线索核实与执行效率。
  (三)其他领域悬赏
  行政领域,海关、市场监管、环保部门分别悬赏举报走私、假冒伪劣、污染行为,赏金数千元至数十万元;科研领域,中外均设专项悬赏,如英国“经度奖”、美国“安萨里X奖”,激励攻克技术难题;公益领域,公益组织发起悬赏寻找失踪人员、举报虐待动物等,资金源于社会捐赠,补全社会治理短板。

核心作用与现实优化

  (一)核心作用
  破解治理“信息不对称”,刑事领域弥补警力不足,形成警民联动,如“二王”案悬赏后日均数十条线索助力破案;执行领域变法院单打独斗为全民参与,太原市小店区法院2025年通过法信平台悬赏370人,执结35件、和解40件,涉案1500万余元,神木市法院小标的统一悬赏机制3天执结17案、到位170.79万元。
  强化法律威慑,倒逼义务履行,压缩失信、犯罪人员逃避空间,警示潜在违法者。凝聚社会共识,构建多元治理格局,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以小额赏金撬动大额执行款或案件侦破,维护司法公信力,节约公共资源。
  (二)现存挑战与完善方向
  当前存在行政与公益悬赏缺乏专门立法、发布途径局限、举报人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未来需制定《悬赏制度法》规范核心内容;搭建全国统一悬赏平台,运用技术提升线索处理效率;健全举报人隐私与安全保障机制,设立专项基金,解除举报顾虑。结语
  从夏商周朴素募赏到先秦诚信典范,再到现代多元赋能,悬赏制度历经千年淬炼,是调动民间力量破解治理难题的重要工具。它承载传统治理智慧,融入现代法治精神,在多领域作用突出。新时代下,伴随制度完善、技术赋能与权益保障强化,悬赏制度将释放更大效能,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单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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