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法边馀墨

德法兼济 慎狱安民

——明代理、法学家薛瑄的司法理念与实践启示

  

陈立民

  明代前期,程朱理学成为治国正统,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山西河津(今运城市万荣县里望乡平原村)籍先贤薛瑄(1389—1464年),以理学家与司法重臣双重身份,将理学义理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形成独具特色的理学法治思想。

立身行道:坎坷而刚正的生平履历

  薛瑄,字德温,号敬轩,世称“薛河东”“薛文清公”,明代北方理学开山人物、河东学派创始人,亦是明代核心司法重臣。其籍贯为山西河津,出身书香仕宦之家,家学深厚,自幼随父研习儒家经典,年少时便潜心探究理学义理,摒弃浮华、笃实治学,早早立下修身报国、执法为民的济世之志。
  永乐十九年(1421年)薛瑄进士及第,踏入仕途,历任监察御史、山东提学佥事、大理寺左少卿、大理寺卿、礼部左侍郎兼翰林学士,大半生涯执掌刑狱,亲历司法一线,深谙明代司法利弊与民间疾苦。正统年间,宦官王振专权,朝中官员多趋炎附势,唯有薛瑄坚守气节,秉公执法,屡次驳回王振党羽违法案牍、平反冤狱,触怒权贵后被诬陷入狱,险些丧命,后罢官归乡治学。
  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复辟,薛瑄被重新起用,任礼部右侍郎兼翰林学士、入阁预机务,虽年近七旬,仍力主整肃吏治、严明法度、慎刑恤狱。后因不愿与奸佞同流合污,辞官归乡讲学,传承理学思想,总结治学与为官心得。天顺八年(1464年)病逝,享年七十六岁,朝廷追赠礼部尚书,谥号“文清”;隆庆五年(1571年)从祀孔庙,其品行、学问与政绩,备受后世推崇。
  纵观薛瑄一生,历经六朝、三起三落,始终坚守修身立德、报国为民的初心,为官清廉、执法公正,不慕名利、不阿权贵;治学上摒弃空谈,将理学与法治、民生相结合,实现了治学与为政、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以言行践行儒家法治理念,成为古代司法官员的典范。

理法交融:法学思想的理论根基与核心体系

  薛瑄的法学思想扎根于程朱理学,结合数十年司法实践,针对明代司法乱象、吏治弊端与民生疾苦,构建起“德本刑辅、法贵必行、慎刑恤狱、吏治为本”的完整思想体系,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他摒弃理学空谈心性之弊,将法治理念落于治国实务,使法理思想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一)理论根基:以理学天理为核心,确立德法关系
  作为程朱理学继承者与河东学派创始人,薛瑄以“天理”为法治思想核心,认为天理是人间法度与伦理的根本来源,法律是天理的具象化体现,与儒家道德一脉相承。他明确提出“法者,辅治之具,当以教化为先”,确立德主刑辅的核心理念。
  他主张,治国以道德教化涵养民心,从根源上杜绝犯罪,法律仅是辅助治理的惩戒手段,教化失效后方可施用。
  (二)立法理念:立法为公、因时制宜、顺应民心
  立法层面,薛瑄提出公允务实的原则,认为法律是天下公器,绝非权贵私器,立法需以“治奸顽、申冤抑、安民生”为宗旨,秉持公正之心,兼顾法度与民生,确保律法一视同仁、轻重适宜。
  他主张律法需因时制宜,及时革除旧法弊端,适配社会发展,反对僵化固守;同时严禁以法谋私、打击异己,坚守立法的公共性与公正性,在封建时代极具进步意义。
  (三)执法思想:法贵必行、执法如山、杜绝虚文
  针对明代律法虚置、执法不严的乱象,薛瑄提出“法立贵乎必行;立而不行,徒为虚文”,认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会使律法丧失权威,滋生社会乱象。
  他主张执法必须严守律法,不分贵贱、不徇私情,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决反对宽纵权贵、苛待百姓,唯有严格执法、一视同仁,才能让百姓信服律法,维护社会安定。
  (四)司法准则:“公、慈、明、刚”治狱四要
  结合司法实践,薛瑄在《从政录》中提炼出司法官员断案核心准则——“公、慈、明、刚”,成为后世司法职业标杆。公即秉公无私、唯法是从;慈即慎刑恤狱、体恤民生;明即明察案情、杜绝冤错;刚即不畏强权、坚守公道。四字准则涵盖司法操守、能力与气节,构建起完整的司法伦理体系,更为后世司法官奉为行事铁律,影响深远。
  (五)司法伦理:居官清廉、正己修身、吏治为本
  薛瑄在《从政录》中提出“居官七要”,将清廉修身作为司法伦理核心。他强调,司法官员执掌生杀予夺之权,必先正己律己,坚守廉洁底线,杜绝贪腐徇私,方能秉公断案。同时主张整肃吏治,严惩司法腐败,以吏治清明保障司法公正,直指封建司法积弊根源。
  (六)民本法治:慎刑恤狱、安民息讼、珍惜民力
  民本思想是薛瑄法治核心,他深知百姓刑狱之苦,主张法律旨在安民而非残民,反对严刑峻法、株连无辜,坚持疑罪从轻、审慎断案。他极力倡导轻徭薄赋、教化息讼,劝谏朝廷体恤民生,从根源上减少狱讼,让法治饱含人文温度。

践履笃实:法治思想的司法实践与为官事迹

  薛瑄是知行合一的法治践行者,毕生将“公慈明刚”的司法理念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
  任职大理寺左少卿期间,他逐一复核重案要案,对每起案件细致核查证据、梳理案情脉络,绝不轻纵疏漏,数月内便平反锦衣卫十余起重大冤狱,严惩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的酷吏。当时发生武官杨安妻子贺氏被诬告案,王振侄子王山贪图杨安小妾美色,唆使小妾诬告贺氏以妖术毒杀亲夫,都察院迫于王振权势,将贺氏屈打成招判为死罪。薛瑄复核时察觉案情蹊跷,顶住王振、王文等权贵压力,坚持重核查实,最终查清冤案真相,坚决驳回原判、力主为贺氏平反,即便因此被权贵诬陷、打入死牢,他依旧神色自若、狱中研读《周易》,绝不向强权妥协,时人誉为“真铁汉”。
  景泰四年(1453年),苏州、松江发生饥荒,百姓因富户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引发纷争,朝廷重臣王文为邀功请赏,将两百余名无辜百姓以谋反罪定罪,奏请全部处斩,满朝文武慑于其权势无人敢言,唯有薛瑄挺身而出,直言上奏为百姓辩冤,坦言“辨冤获咎,死何憾焉”,据理力争、坚守律法,最终促使朝廷重审,仅严惩为首三四人,挽救了两百余无辜百姓的性命。
  他复出任职南京大理寺卿时,当地一豪强行凶杀人,案件被权贵包庇、久拖不决,相关官员意欲从轻发落,薛瑄坚决反对,直言“饶了他,枉死百姓何以告慰”,顶住各方说情压力,依法将豪强绳之以法。
  归乡后,他以礼教化民、调处乡讼,教化乡民向善息讼,用一生践履法治初心,彰显了司法官员的责任与担当。

流芳千古: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当代价值

  薛瑄完善了儒家德法兼济的治国理念,推动古代司法伦理走向成熟,其治狱准则、执法思想深刻影响明清两代司法实践,河东学派更使其法治思想流布北方。作为三晋法治先贤,他与柳宗元、狄仁杰一脉相承,共同构筑起山西法治文化的厚重脉络,是河东文化的珍贵遗产。
  其法治思想与当代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廉洁自律高度契合,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司法伦理塑造、廉政文化传承提供了深刻历史镜鉴。

结语

  薛瑄治学笃实、为官清正,融理学与法治为一体,守公正、恤民生、严法度、重操守,成为古代法治与廉政的双重典范。其思想承天理、合民心、顺法度,既守儒家正统,又开司法新风。作为三晋先贤,他的法治智慧与浩然风骨,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瑰宝,于今仍有启迪,于史更具荣光。
  有诗赞曰:

咏薛文清公
  河东理学启文清,执法如山铁骨铮。
  四要治狱昭日月,一怀公义贯平生。
  法行必信除虚弊,德教为先化众生。
  千载司法作典范,清风浩气留美名。

  作者系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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